欢迎您来到职称阁,为评职者提供职称晋升解决方案!

热门文章

中学生价值观教育现况与|| 财政学下财政职能课程思|| 高校党建工作与教师队伍|| 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资格

来源:职称阁分类:政法论文 时间:2019-04-11 10:49热度: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资格的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电子证据资格对民事诉讼起到作用的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资格

  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真实性;证据保全

  一电子证据概述及认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亦可用“电子数据”代替。但对于法定电子证据形式之一的“电子证据”的定义学界尚未有统一的认定,2015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将其定义为“形成、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文件中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何家弘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笔者综合认为,电子数据依靠计算机技术存在于一定的设备或介质中,具有能够利用电子技术加以特定、识别或还原的客观性质,同时也可以因同样的技术手段而惨遭修改、毁损、或灭失。即可表现为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数码照片及视频等形式,记录可能反应的案件真实情况;也可指形成、存储、处理、传输内容数据信息时通过电子技术产生的有关环境或适用条件等附属信息。

  (二)电子证据的特征

  电子证据有很多区别于其他证据的基本特征,论者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笔者综合现有观点,从以下几个角度来说明电子证据的特点:1.形式多样性电子证据综合了文本、图形、图画、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媒体信息。准确界定电子证据的形式是研究电子证据的立足点,目前民诉法把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都划定为法定电子证据形式,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面临一个困惑:电子证据是否包括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或者仅仅指电子数据?这种困惑来源于电子证据表现形式的多样性。2.海量存储性由于电子证据呈现出数字化的特点,存在于虚拟空间,电子证据所包含的海量信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司法工作人员不仅承担工作量的增加,还要甄别各种信息的关联性,一方面要保障进入诉讼的证据的全面性、完整性;一方面也要兼顾诉讼效率,明确案件争议点,并根据电子证据的证明价值和案件相关程度对其进行取舍。3.固定困难电子证据易受环境影响固定困难,由于电子数据库的应用,电脑数据需要从一些硬件设施中提出,就存在着如何固定的问题,现阶段司法工作人员多采用数据备份的方式提取到自己的硬件设施内,然后刻盘保存,但是本文认为这种方式并不严密,处理程序不够规范,缺乏严密性。而且该备份数据不是不可更改的,缺乏严密性,存在瑕疵。

  (三)电子证据的认证

  与传统证据一样,对电子证据的认证也从其证明力和证明能力两个方面出发。1.电子证据证明能力的判断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一样,其认证也包括合法性认定、关联性认定和真实性认定。由于电子证据存在于数据空间与虚拟空间,所以其在真实性与关联性认定方面与传统证据有不同之处。本文进行如下阐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之所以为证据”的关键属性。是一项电子证据与案件之间的待证事实上存在何种程度上的因果关系,电子证据存在着放射性的特点,是否与案件事实、案件焦点问题有着紧密的关联,很大程度上需要法官的自由心证,如果该电子证据经过多次转述和复制,是否存在和传统证据一样的证据价值呢?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本文认为无论电子证据还是传统证据的取得方式都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或法律上的某些原理原则,是最能体现该证据的法律意义的,电子证据也无例外。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有其特殊的规定:其一,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其固定传输复制都需要硬件设施作为基础。其二,电子数据经过复制之后的复制件在外观上并无区别,难以界定其是复印件还是原件。本文结合司法实务案例认为可通过证据契约方式、自认方式、鉴定方式等解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2.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电子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即主要审查其可靠程度、关联程度以及完整程度。可靠性是指电子数据在内容上是否具有真实性,能否真实客观地反映出事实的本源。关于电子证据的关联程度,即电子证据能够反映案件哪些事实。在完整程度方面,需要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考虑,内容角度看,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被修改、删减、破坏、后期制作。形式角度看,电子证据是否修改过格式等。

  二、国外电子证据相关立法

  电子证据相关立法在域外法中均的得到了丰富的发展,美国、英国、加拿大、日本、法国均对电子证据立法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由于法系的不同,有的电子证据立法体现为判例形式,而一部分体现为成文法的形式;同时,有的国家实体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更加发达,有的国家则是程序法到了更好的发展。以下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角度出发:

  (一)英美法系中美国的相关规定

  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信息技术国际领先,相应电子证据相关立法较为完善。美国的电子证据立法领先于我们国家数十年,有着丰富的借鉴意义。《统一电子交易法》明确了很多的术语,例如“自动交易”“计算机程序”“电子方式”“电子签名”“信息”“信息处理系统”“安全程序”等等,对各国的电子证据立法提供了基础作用。

  (二)英美法系中英国的相关规定

  英国没有赋予电子数据独立的法律地位,但相关立法和判例都比较全面。1996年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督行业法规《3R安全法则》,该规则针对英国互联网中的非法资料提出行业性倡议,2000年7月,英国在这个规则的基础上又公布了《电子信息法》,授权有关部门对电子邮件以及其他信息交流实行截收和接码。

  (三)大陆法系中德国的相关规定

  德国的“多媒体”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范的因特网法律。目前由于多媒体网络的广泛使用,人们享受着互联网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网络环境下个人隐私的泄露的隐患,而德国早在九十年代人们就出台了相应的法律,以保护人们在新的信息技术时代所享有的宪法所赋予的个人隐私权和自我决定权。因此“多媒体”法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的法律。

  (四)大陆法系中日本的相关规定

  日本的《电子签名法》通过立法将电子商务活动中运用电子签名的手段规范化。实施该法的目的是真正确立电子签名的特别认证业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确保电子签名的顺利进行,促进电磁方式的信息流通与处理。此规定完善了《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证据规则。

  (五)两大法系电子证据立法的借鉴意义

  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电子证据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本质内核也存在共同之处:即功能等同原则,即数据电文与传统的纸面单证、票据或者其他文件具有同等的功能时就应当肯定其法律效力并在法律上同等对待。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采用何种媒介方式。这就为处理法律制度中与书面文件要求有关的条款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之间的冲突提供了基本的解决方案。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相关立法可以借鉴该原则,指导我国电子证据立法。

  三、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现状和困境

  由于现代生活电子化程度的加深,几乎所有的案件都不能排除电子证据的应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所有的实体法都与电子证据有关。但目前我国实体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较为散乱。在民事程序法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发布的《民诉法司法解释》,在其第116条文中首次对电子数据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细化。近年来颁布的《电子签名法》虽是一部专门的电子证据立法,但不能适应司法实践,面临着传统法律障碍。现有的有关电子证据立法仅对其进行了细化分类,但对于其真实性审查和运用并未进行合理的解释。而且现有法律规范的条款大多倾向于指导如何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由于电子证据脆弱性的特征,其对高科技的电子设备有很强的依赖性,目前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立法并没有达到相应的专业性。

  四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相关设想

  (一)建立系统化的法律框架

  我们应当严格遵守《立法法》的规定,将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立法分别体现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之中,并通过司法解释进行补充规定,形成配套性解释,使得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问题能够有法可循,目前在实体法之中电子证据相关法律多体现在电子信息安全,很少触及到电子证据采集、认证、保全方面,该方面立法亟待解决。

  (二)司法实践中注重电子证据收集保全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电子证据收集保全方法主要有电子证据保全、电子证据开示。目前电子证据收集保全查询提取困难、速度也慢,不规范的封存固定方式使该数据缺乏严密性,无法预知可能出现的问题。建立电子证据保全固有工作流程,本文认为应当从保全前准备: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的主体与客体;控制现场:电子证据保全的技术性和严密性要求电子证据保全的过程必须是整洁的环境;最后是实施保全三个方面进行电子证据收集保全。

  (三)不同类型电子证据审查模式专业化

  不同类型电子证据审查模式专业化有其必要性,不同的种类的电子证据都有其特点,审查模式也应跟其特点相匹配。例如手机短信,应当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完整,必要时可向电信运营商求助。而网页应当提供原始载体数据,必要时可向相关网站寻求帮助;而微信、微博、朋友圈也有其独特的证据审查模式,可在立法中进一步细化。信息网络时代,电子证据是维护权利、解决纠纷、惩治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依据,在民事诉讼领域尤为重要,本文从电子电子证据立法现状概述与认证出发、进行域外法的对比,结合我国电子证据当前立法与司法现状,综合不同学者的意见前人的研宄成果,来思考具体的应对措施。逐步形成完备的电子证据立法体系和认证规则。

  五结语

  随着互联网大环境的发展,民事案件纠纷之中电子证据随处可见,希望本文在总结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之上可以对互联网电子证据立法的发展有一些裨益,能够不再因为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而导致案件事实的偏离,从而促进互联网发展的公平公正,随着智能化和专业化的发展,终将能够走出电子证据立法困境。

  作者:徐晗

文章名称: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资格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zflw/12532.html

上一篇:现实主义传统与现代主义
下一篇:民事诉讼证人证言制度完善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资格相关论文:

2022-05-26广告学思政元素挖掘
2022-04-11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路径
2022-02-14自主互动学习模式下高中政治教学
2021-11-09财政学下财政职能课程思政案例
2021-10-14我国破产业务中犯罪的立法缺陷及改进建
2021-10-12企业创业法律教育教学模式
2021-10-09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构建
2021-07-05职业院校校园文化建设途径
2021-05-25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协同育人模式构建
2021-05-17卫生法律期刊载文中医药法律研究情况
职称阁|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职称范文| 评职期刊| 网站地图

说出学术需求 解决您的问题

SCISSCIEISCOPUS

我们的服务内容

翻译润色、预审评估、发表支持、期刊推荐、国内出书、国外出书、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