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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来源:职称阁分类:政法论文 时间:2019-03-22 11:04热度: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行政法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的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行政法信赖利益的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行政法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关键词: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推动了社会和谐发展,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研究过程,应该结合实际,并要明确相关的原则,本文基于对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分析,提出了几点研究策略。

  一、行政法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意义

  近现代法治要求行政行为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此时信赖保护原则是其基本内涵,有异曲同工之妙。通过改变行政法僵硬刻板的规定,改善行政相对人无条件服从的现象,体现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有助于避免原有行政机关,在发现自身错误行为、维护公共利益要求等条件下,恣意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损害公众利益等问题。第一,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树立政府权威、法治政府、完善行政机构执法行为。信赖保护原则是法治政府的重要原则,更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行政执法中,以信赖保护为原则平衡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助于监督管理法制框架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同时也能够避免对自己的行为和相关的法规朝令夕改。从而保证行政行为的稳定性,进而推动行政机构树立诚信形象,维护政府机构的权威性。第二,信赖保护原则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修改每一个法律文件都需要行政机关权衡考量所有利益,需要有效的监督以防行政机关朝令夕改。以信赖保护为原则强调行为相对人利益在行政机构修改行为或制定法令时,不受损及或损伤利益最小化。第三,信赖保护原则有助于推动社会和谐发展,权衡公私利益关系,实现一定条件下公私权益的最佳相处模式。行政执法过程中,即使存在信赖保护原则,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已制定的法令依旧可以更改,当不能恣意更改、强行调整,需要以充分考虑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利益为基础进行行为更改或法令修改。当变更行为损及行政相对人时,需要及时予以赔付,保障其满足公共利益要求,将私人权益损失降到最低,避免行政机关的行为激发社会矛盾。

  二、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保护方式与适用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保护方式

  在不同情况下,信赖利益具有不同的内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发生情况,如:为择优选择利益最大化或保护公共利益等,行政主体改变、反悔前行政行为,对行政行为进行撤销,此时极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由此可见,保护信赖利益尤为重要。常见的信赖利益保护方式表现为财产保护、存续保护。财产保护,主要指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必要的损失补偿,以补偿伤害为主要利益保护方式,对不得已进行修改的行政决策、撤销或变更的行政行为进行损失补偿。但在实际生活中金钱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有时金钱补偿法难以保障行为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如:以财产保护的方式难以平衡不具有客观实在的行政许可问题中行为相对人的利益。存续保护,主要是指对原行政行为进行维护,保障其继续存在、仍有效力。存续保护是最完整有效的保护双方“相安无事”共处状态的方式。选择存续保护方式的主要原则,以公共利益衡量信赖利益为主,当信赖利益远远超过公共利益的维护价值时,不适宜使用存续保护方式。

  (二)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领域的具体适用

  第一,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中通过“不得溯及既往”的行政规定解释并传递信赖保护原则。人们推崇法治的根本原因便是在法律制度的管理影响下,政府、人民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的制约,因此,人们在做出某项行为时,可用法律预测此行为的效果。因此新法、后法中对溯及既往无明确规定或可随意既往,则使人们失去对法律、对政府的信赖,此时,法律的安定性难以实现。由此可见,在行政相关领域通过落实不溯及既往原则,可通过对行政机构制定法规、规章行为的限制,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机构随意制定惩罚、否定相对人合法行为的法规或规章。第二,当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是司法实践中另一常见的信赖保护原则使用情形。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在某特定条件、历史背景、时代环境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法规或规章等,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此时可通过废止、撤销、变更等措施对原有行政进行完善。但在此情景下,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原本合法的行为因撤销、废止等遭受损失,行政机关应当充分考虑此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适时合法的对相对人予以补偿。进而体现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在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中也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准绳进行评价,以其为依据指导行政行为。如:常见的行政指导中就以信赖保护原则为准则,开展具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应当以鼓励、说服、劝告的形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进行指引或告诫其不得进行某些行为,不可采用强制措施强迫相对人,严禁为实现行政目的采用强制措施。由此可见,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性、真诚性是听从、响应行政机关行政指导的核心,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力,因此其实施顺利度需要基于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赖。当行政机关的行政指导效果不佳、或出现一定失误时,信赖保护原则指导下,即使行政相对人不能及时查明、知晓行政错误,也要对其损失予以正确、适当的保护。再如:行政机关在进行日常管理时,基于公共管理职能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合意签订行政合同,其相对于民事合同,要求基于双方平等自由签订合同,当特殊情况时,由行政机关原因废止合同、行政机关超越法律权限签订的合同需要废止时,行政机构基于信赖诚信对相对人的损失予以保护。

  三、完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途径

  完善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主要途径以两方面为主。一方面重视培养全民意识,另一方面重视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进行全民信赖利益意识培养的过程中,要重视对相关公职人员的意识进行培养,同时建立良好的市场运营环境,通过强化经济发展、推进政治民主化建设,以经济促发展、以民主促法制,提升全民信赖利益保护意识。正如实践表明,经济发达程度与公民信赖利益保护意识成正比。在此基础之上,要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念,坚持法律至上原则,法律保护每位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不法行为进行惩罚,信赖利益也是如此,法律为信赖利益提供保障,信赖利益原则也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为有效扩大信赖保护利益的影响力、推广度,应重视全民普法,提升公民的法律意识,深化全民对法律的理解,强化公民的法律内化能力、运用能力。同时可通过政府强化信赖法律原则落实,发挥政府的带动作用,保证以政府的诚实守信、信赖保护进而促进全社会发扬诚信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信赖保护原则促进行政,充分保障行政行为的权威性。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坚持保障公共利益前提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即行政执法以不溯及执法维护公民信赖利益。除此之外,应以明确的行政相对人行为预期为依据确定行政主体决策方案,以此保证行政相对人可对方案决策自觉遵守与执行,最大限度保护信赖利益。最后,通过行政相对人有效行使行政权力,通过保证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过程中的陈述权、听证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等,从而确保信赖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四、结束语

  总之,实践表明,在有效分析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过程,能够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有效助力,同时也能够提高认识,从而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供有效保证。

  [参考文献]

  [1]陈志强.论行政法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8(02):29-32.

  [2]韩乐.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问题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8,29(04):264.

  [3]黄剑.论行政法中对信赖利益保护的司法适用[J].法制与社会,2018(06):119-120.

  作者:单博 程昕 单位:黑龙江大学

文章名称:行政法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zflw/12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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