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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

来源:职称阁分类:政法论文 时间:2021-01-16 09:43热度:

  随着时代进步,法律体系的不断地完善,我国逐渐在法学重点研究课题中引入了公民体育权利这个研究课题。在国际上,公民体育权利也只是近几十年才开始提出的。所以关于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以及执行力度的研究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与完善。在我国《宪法》和《体育法》中,对于公民体育权利未作详细的规定。公民体育权利是一项推进社会公平权、文化权以及经济权等等以公民身体健康为基础的权利。体育权利主要体现为法律法规中的人权,其延伸的含义却不能包含在人权之内,所以应当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制度,对公民的体育权利以及与体育有关的权益予以更全面的保障。

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民;体育权利;立法现状;法律保障

  1公民体育权利概述

  体育权利不仅仅是由国家法律所认定而强制实施的一种法定权力,也是我们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应然权利。在国际上,有相关保障体育权利的国际公约,也有非常多的国家相继颁布过他们自己的体育法律。但在体育权利明确成文的定义方面,并没有从立法和国际公约中得到肯定的答案,包括学术上也不存在明确的共识。于善旭教授明确表示,“公民享有的体育权利主要体现在公民想要拥有涉及体育范围内的每项权益,基于法律的维护来证明自身能够自行选取的权利能够得到社会的赞同[1]。”陈远军、常乃军表示,“体育权利主要展现在公民以及团体进行社会活动的时候,能够让身体更加强壮以及能够选组自身喜爱的体育运动,能够获得公平公正的比赛,以此来让身体越来越强健以及让自身心理承受能力更加强大,从而能够获得更大的权益以及社会利益[2]。”童宪明表示,“体育权利是国家相关部门通过法律法规来确定的,公民或者是团体能够通过社会活动来获得体育运动的权益[3]。”在理解公民体育权利的时候,应该从体育的本质与权利出发,假如背离这个原则,权利概念将无法界定。体育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通过身体的运动表现出来,无论从专业的体育赛事上还是公民日常的健身活动都是需要身体来配合的。随着普遍性体育项目的建立以及体育赛事的完成,进一步推动了全民健身运动的进步,使个人健康意识得到觉醒,进而促进公民团结奋斗意识,提升凝聚力战斗力。权利一般是指法律赋予人实现其利益的一种力量,是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认定及保障,从而使本人获得一定利益或实现某种愿望。综上,笔者认为,在我国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下,我国的公民体育权利是指公民在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选择能促进自身身心健康并有兴趣、有能力享受所有体育资源,参加各方所创办的体育比赛以及学习体育知识的权利,能够认可其学习体育知识,以此来提升自身的身体素质及心理素质,从而能够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以及享受国家下放的福利等。

  2我国公民体育权利保障存在的不足之处

  2.1现有法律保障之不足

  2.1.1《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体育权利《宪法》确保了中国公民能够享有体育方面的权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对公民享有的广泛权利做出明确详尽的规定中,也直接或间接地多方面规定了公民的体育权利,但是在《宪法》文本“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来体现体育权[4]。我国《宪法》第21条对公民体育权利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其表述太过于笼统,文化视野WENHUASHIYE缺乏实质性的内容,从而使得体育权利在宪法和法律依据上得不到明确,一直没有被落到实处,无法确保体育权利可以得到有效保障[5]。即便有《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表示,公民能够自由参与体育运动的相关项目,但是《全民健身条例》只是属于行政法方面的规定,达不到法律规范的层次,而且“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是体育权利的下位概念,范围比体育权利小,不能代替体育权利。因而急需在宪法中明确体育权利。2.1.2《体育法》立法未以公民体育权利保障为出发点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化的体育权利理念,在《体育法》中也没有明确指出“体育权利”,甚至从未依据某项独立的权利来计划立法[6],但在海量文献中都有倡导,需要保障公民的体育权利。原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曾在谈论是否需要制定《体育法》时发表以下讲话:大环境下,对体育事业发展造成一定阻碍和困难的是公民的总体身体素质不强,公民在参加体育活动时的基本权益也没有很好的保障;在公民想要积极活跃地参加体育健身运动时,相对应的体育基础设施也不完善,存在着场地不足,体育器材供应不上等硬性弊端;还有就是地方上的体育职能部门也没有重视起当地的体育事业,没有起到一个领导公民行使体育权利的作用[7]。由此可以看出,《体育法》第一条明确提出:“大力开展体育运动项目,让国家人们的身体能够越来越健康,提升全国人民体育锻炼的意识,增强创建社会主义社会,结合宪法的相关条例,确定和体育有关的法律能够有顺利进行[8]。”这一规定并未落到实处。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体育权利并没有行使到位,没有充分保障好公民的基本权益,《体育法》因在立法目标上没有将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作为立法出发点,已经违背了宪法相关规定的初衷。《体育法》中提到了“根据宪法”指示的第21条第2款“国家政府大力扶持体育项目,加强人们的体育锻炼意识,提升人们的身体素质”的相关条款[9]。本规定可以理解为三个部分:其一为“发展体育事业”———国家积极响应并引导公民主动热情地开展体育活动;其二为体育职能部门深入民众,以“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作为核心内容;其三为大力增强全民体质,这也是最主要最根本的目的。从规定逻辑来看,《体育法》中存在着与主旋律相呼应的内容,比如新增的“加强体育锻炼的意识”和“提升人们的身体素质”存在很大的联系,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创建社会主义物质和精神双和谐的社会”。根据这一方面,相应的法律条例给体育背负了太多社会宏观意义,违背了宪法中所提到的“增强人民体质”这一核心初衷,根本谈不上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基本出发点。因为没有可落到实处的法律条款依据作为支撑,所以在体育权利受到不公平对待时也没有任何的保障可言。体育权利目前在我国仅还是推定权利,因我国宪法和体育法都没有明规定公民的体育权利,使其只有基本权利的属性而不具备实质的基本权利。2.1.3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对法律责任主体的规定不完善就当前情况来看,国内出台的体育法对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相关责任主体还存在着不具体不全面等诸多问题。比如目前对体育权利有明确规定的《全民健身条例》中也有条款清晰列明:若公民违反了其中的任何一条规定,都必须要受到相对应的法律责罚[10]。通过对条例条款的解析,可以看出该条例中只有对其存在联系的人会产生制约,比如说《全民健身条例》中第35条明确指出:“学校没有按照该法律条例实施的,会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属的教育单位根据相关监管职责下令整改;如果不进行整改的,会将学校领导层做出相应的惩罚[11]。”另外该条例中的第39条强调了:“如果出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与之相关的单位中的员工没有真正落实人们参加体育运动的相关工作,应该对其做出相应的惩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判定为刑事案件[12]。”同时第34条中还表示:“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下设的体育部在涉及一些风险较高的体育活动时,要按照相关法律进行管理和监控[13]。”即使以上所述规定都有针对性的具体责任人,但对相关责任部门却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体育权利并不能在《全民健身条例》下得到顺利开展,也造成了在全民健民活动中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承担着零责任。

  2.2公民体育权利维权意识淡薄

  公民体育权利维权意识淡薄可从两方面进行分析:其一,公民在体育维权方面的意识性尤为不足[14]。由于人口基数大,我国在住宅小区这块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体育场地、运动设施严重不足,人民群众在体育资源的享用方面得不到合理的分配,虽然在近年来我们体育场地的设施建设相比以往改善了很多,但总体来说人均面积还是处于低值状态。在中国房地产的发展趋势下,国内大多数开发商没有过多关注过居住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相关指标,有部分开发商或许知情,但为了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还是不断逃避建设体育配套设施的法律义务;很大一部分居民都不知道房地产开发商是有义务去为他们建立体育配套设施的,在选择住宅的时候也不会过多关注该小区是否有相应的体育配套设施,更别提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为自己维权。而且职能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对居民们宣传公民应得的体育权利的义务,也没有对国家所提倡的全民健身运动有一定的重视性和规划性,导致公民对健身运动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也只是一知半解[15]。我国地处偏远,受教育程度低的地区,对体育健身、全民运动更是不甚了解,不少人会受传统观念影响,出现了把平时劳动生产活动当作体育健身活动的错误观念,在他们的认知里,进行体育健身活动是没有必要的。就算是在繁华的大都市,由于工作压力大,生活节奏快等因素,绝大多数人也都只是在发现自身出现健康问题后,才会重视起体育健身运动,否则都是以各种借口不愿意参与身体锻炼。以上这些举例都是导致我国公民没有积极主动参与体育运动、未能得到体育权利的关键因素。

  3完善我国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的相关建议

  3.1完善体育立法,构建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保障体系

  3.1.1公民体育权利入宪我国对于从事教育事业以及科学事业等,于人民有益的创造性工作的公民都有给予相应的鼓励和帮助[16]。我国通过开展大众化的体育活动用以发展我国的体育事业,保障我国公民享有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从而达到提升公民身体素质的目标。当前施行的《宪法》强调了国家政府需要承担推广体育项目的职责,公民体育权利方面并未明确提及。因此,导致公民在参加体育活动方面没有积极主动性,更没有意识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而且体育部门也没有真正从公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去合理使用体育经费。因此,“体育权利”在立法时应当着重突出保障公民体育权利,在国家和个人层面都要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其不可动摇的法律地位,确保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施并不受侵害。《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应当将公民基本的正当性权利保障给予一定的明确性,也可以通过多种宪法途径来将其纳入规范。或许《宪法》不应该频繁地修改,可能会损害其权威性,但对于公民来说,体育权利是具有现实意义和长久延续性的重要价值,应当将这种价值明确纳入宪法文本中,从根本上解决保障公民体育权利的法治需求。3.1.2修改《体育法》我国1995年制定并出台《体育法》,按照当时社会的需求有起到些许作用,但从总体来说《体育法》的作用远远没有达到其他法律部门基本法的作用[17]。就算是法学界的人对《体育法》也不甚了解,更何况是普通百姓,根本没有意识到自身的体育权益受到了侵犯。在《体育法》出台的十几年来,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体育法的落后已经逐渐凸显出其弊端,无论是在立法技术上的缺陷性还是其作用的局限性以及效力的权威性都存在着诸多疑虑,导致《体育法》的地位相当尴尬。就当前情况而言,现行的《体育法》确实是有修改必要。首先,应该在《体育法》中明确定义及诠释“公民体育权利”这个概念的具体含义以及具体说明“体育”的相关领域;其次,以公民体育权利及其义务规范为主导思想,加强公民体育权利的保障性,建立现代体育法;第三,目前体育的三大分类模式———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以及竞技体育,对这样的分类的合理性和现实规范意义提出怀疑,以至需不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同时将体育产业按市场经济要求纳入规范;第四,明确规定体育违法的相关法律责任,用以平衡不同体育权利的保障规范。3.1.3完善行政法规与规章中对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配套规定即便是国家颁布了《体育法》来保障公民体育权利,但要使公民体育权利真正得到落实,使其得到保障,并不是只这一部《体育法》就能完成的,需要制定出能够配合《体育法》具体实施的相应配套法律法规。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以及使用、管理方面都需要有相应的规范化管理法律条例,这样才能对我国公民的体育权利提供一个系统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对进行保障体育权利的相关立法时也要有一定的主观性,这是所有立法都所具备的条件,在某些方面也会受到主观性因素的局限性,比如说,在如何进行科学化管理公共体育设施方面,就需要基于对现实的管理以及对现状进行立法[18]。同时,配套立法及其受益者应当持有共识并积极相互契合,这就显得其主观意志性更具有能动性。但是,配套体育立法的设定又受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体育发展状况以及经济基础和客观需要的限制,所以也具备着客观性的特点。因要符合其客观性,所以对其所要进行配套的立法目标就要求必须是不折不扣的以实际出发,遵循其事实发展规律,控制好配套体育立法设定目标的客观条件和依据[19]。就当前情况而言,我国在现行的体育立法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相比来说较为薄弱,所以应该加强我国相关的配套立法工作,并对目前所实行的《体育法》进行修改完善,这对体育法制的建设和发展有着无比深远的意义。在我国配套体育立法目标的确定上,应当遵从我国的国情,依照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从宏观上掌握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当前在法律层面上的需求。总体归纳总结为,相关立法是在基于如何有效实施《体育法》的同时,还要以《体育法》为中心制定并出台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3.2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公民体育权利的自觉意识

  目前,我国公民整体的体育权利意识都不高,其中以农民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最为典型,他们基本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哪些体育权利,对体育方面的信息也不关注,更加对体育技能一无所知,并且,在常见的一些公共场所也极少见到专为残疾人提供的体育运动场所和设施[20]。所以,政府应该加大体育权利知识方面的宣传力度,使公民都能够充分了解自身的全育权利,促进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推广,以带动群众掀起“全民健身”的热潮。《体育法》被公民所熟知的程度相较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应该是较低的,因此,加强《体育法》的宣传能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让公民有意识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通过法制的宣传,也将会进一步推进《体育法》的实施,以体现出体育法制的价值和目的。所以,针对于如何大力发展当前体育宣传事业,可以由不同层面的主流宣传渠道加强宣传,政府部门可以制定出更多相关有利于体育权利和对民众有利益的政策措施入手,引导公民把体育法制宣传纳入公民的社会义务之中,这也是目前发展体育事业刻不容缓的一大重举。其次是公民自身要多参加实践活动,把纸面权利实施转化为实际拥有权利,以此推动自身权利的进步和发展,通过各类体育运动增强体质,培养兴趣热情,以达到兴趣与权利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

  3.3完善体育权利保障的行政管理机制

  第一,明确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清楚划分相关政府部门的工作责任和权力。出于将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壮大的目的能够得到实现,就要建立起完备的领导机构———首先,需要建立符合现代体育运动规则;其次要建立与社会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规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群体的认可和控制,能够让国民素质能够得到更好地提升,让相关法律条例能够得以实施和完善有关体育体制,以实现国家办和社会办统一为最终目标。秉承“管办分离,政事分开的原则”,不再实行统一的行政管理,将政府和社会的职权清楚的分割开。体育行政部门应该要以贯彻国家总方针,坚决执行国家总政策为中心,严格遵从法律的相关条款实施行业战略政策、行业管理以及提供好行业服务。必须有效落实把权力和责任统一的原则,对各级相关体育管理部门职责做出详细划分,并且使其之间的关系相互协调好。第二,加强建设好体育执法队伍,政策执行人的培养要趋于专业化。在执法实践中,从某种意义上讲,执法人员是非常重要的关键因素。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公民体育权利实现的可能和范围[21]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上。所以,关于如何加强体育执法这点,首先要进一步提升执法部门以及执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再者是要建立起具备过硬执法业务素质和有较强公民体育权利意识的体育执法工作队伍。为推动全民健身活动,各地相关政府部门都应该带头开展体育健身运动,落实业务工作,发挥带头作用,将公民体育权力落到实处。也可以鼓励退役运动员加入全民健身活动中进行专业性的指导,以此让公民全面得到体育运动的机会。

  4结语

  出于让国内公民体育权利获得现代法治化发展的目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大《体育法》的宣传力度,并颁布与其相配套的法规规定,最大限度保障公民体育权利,让公民树立起自身体育权利意识,为公民体育权利带来公平与自由。

  参考文献:

  [1]于善旭.公民体育权利实现跨越《体育法》修订———以实然权利保障为分析视角[J].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17,36(01):49-53.

  [2]陈远军、常乃军.我国宪法“体育权利”的文本表述与制度实现[J].体育文化导刊,2017(04):11-14+20.

  [3]童宪明.论公民体育权利的法律化[J].军事体育进修学院学报,2016(02):1-3.

  [4]张杰.公民体育权利的内涵与法律地位[J].体育学刊,2016

  作者:许洋 刘伟

文章名称:公民体育权利法律保障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zflw/18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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