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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区法律援助现状与对策

来源:职称阁分类:政法论文 时间:2019-12-04 09:51热度: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如火如荼的今天,在全面依法治国大力推进的新时期,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法律援助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对于法治化进程缓慢、法治化水平不高的牧区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要加强牧区法律援助的研究,深入调研以弄清楚目前的现状,科学分析以找出这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系统研究以总结出一套科学有效的改进措施,从而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社会主义法治化水平、增强牧民获得感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牧区法律援助现状与对策

  一、牧区法律援助的概述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

  法律援助指的是律师、法律事务从业者在国家有关机构的指导下,为牧区困难诉讼者或者特殊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减收或者不收诉讼费用的一种法律制度,目的就是为了给予那些需要法律帮助但是又难以实现的当事人一些适当的法律支持。这项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我国是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有了这项制度,在2003年的时候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这个规定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目前,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情况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东西部差距大、城市农村差距大,还有的是制度上的东西多,而实实在在开展的少。(二)牧区法律援助的概况截止到2018年底,全年全国针对牧民的法律援助案件为5836件,受援助牧民的人数为18693人,挽回经济损失为12.63亿元。同时,根据国家司法部及全国律协的有关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牧区法律援助机构为365家,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为895人。根据最高法裁判文书网统计的数据可以发现针对牧民的法律援助案件类型以财产侵权为主,主要是政府机构对牧区的一些制度、对牧民的一些安排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三)牧区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意义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婚姻法》、《草原法》等与牧区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牧区所在的省级政府颁布的配套措施的实施,广大牧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逐渐增强,对法律维权的需求量在逐年增加。由于文化和经济的限制,致使其法律需求不能被完全满足,这就需要国家政策资金的支持,专业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帮助。通过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不仅可以妥善解决牧民的合法利益免受不法侵害,同时也能让广大牧民感受到党的温暖和政府的关怀,这会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参与到党和国家的各项建设事业中去,最重要的是引导他们树立法制观念,建立法律意识,促使他们在遇到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想到的解决策略就是法律,这对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提高法治化建设水平、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牧区法律援助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牧区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度比较低,认可率也不高

  虽然现在牧区的少数民族接触法律的机会已经越来越多,并且也逐渐有了想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权益的意识,但是对于法律援助这个概念及内容知晓的并不多,对如何申请、向谁申请也不是很清楚,同时,对这项制度能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呈现怀疑的态度。究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关部门的宣传不力,目前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部门是司法局,但是由于牧区范围太大,同时牧民的居住大多数又不固定,这就导致司法局认为即使宣传牧民也不一定能知道,所以就选择了不宣传;二是宣传的内容不科学,即使有的地区在宣传这项制度,但是更多的时候采用的是喊口号的方式,只说法律援助的好,但是对具体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却很少涉及;三是宣传的角度不科学,在宣传中盲目地想让牧民知晓,但是却不足以角度,导致牧民知道这项制度却不知道在现实中能不能取得效果,这就会导致牧民对法律援助制度呈现出怀疑的态度。

  (二)牧区法律援助的条件比较薄弱

  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很多牧区的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大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服务大厅;一些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甚至没有自己的办公室,只能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其他职能部门共用一间办公室;在现实中有很多法律援助机构由于没有经费而租不起临街门面,最终选择背街小巷,这就导致很多不知道自己的身边还有法律援助这个机构的存在。在具体的案件援助工作中,受制于经费的限制,特别是边远的牧区,法律援助者没有出行经费去调查取证,所以在案件审判的时候只能做一些简单的辩护词或者代理意见。

  (三)牧区法律援助主体人员不足、质量不高

  在大城市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都是律师,或者说专业的法律界人士,但是在广大的牧区主要工作人员是司法局临时工、当地公安机关的民警,甚至还有一些是村干部、教师,即使这样法律援助在岗人员的数量也远远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这主要原因是由于牧区大多数都处于边界省市,而且绝大多数都处于西部或者大西北,这些地方条件艰苦、气候恶劣,导致很多的外来人员适应不了当地的环境,再加上经济水平的低下、人口的稀疏、城镇化水平的不高,使很多刚毕业的法律专业人才感觉不到工作的成就感和人生的价值,就不想留在当地工作。这就导致牧区法律援助岗位人员明显不足,而且其专业素质也不高。

  (四)申请法律援助开销费用较大

  目前,在牧区有很多的牧民不愿意去请法律援助,因为这需要花费很多的费用,甚至会超过诉讼标的额。主要原因是牧区一般都地广人稀,同时交通也不便利,特别是在牧区的边缘地区,更是人烟罕至,而法律援助机构一般都位于县、市,甚至只有在一些大一点的乡镇才有法律援助机构,这就导致牧民要想申请法律援助,必须要舟车劳顿、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法律援助机构,通常案件的调查审理时间都比较长,需要和法律援助律师见很多次面,这在无形中增加了牧民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

  三、解决牧区法律援助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加强宣传力度、采取多样手段

  要在牧区进行专门法律援助的宣传,充分考虑到农牧民对法律的理解能力。牧区司法局在进行法律援助制度宣传的时候,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特别是要利用网络、无线电广播等形式,主要原因是牧民住的比较分散,同时很多牧民还要经常迁徙。对于少数民族比较多的牧区,要设置专门地方方言的栏目、广播。由于牧民文化知识水平大部分都不是很高,特别是一些年龄比较大的牧民,要注意宣传的内容,要将整个政策的有利点、整个申请的流程、整个注意事项逐条逐项地讲解清楚、宣传单位。在宣传中要将牧民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作为重点内容,如家庭暴力、牛羊损失、放牧补贴等思想作为重点。通过以上的种种措施和手段来实现宣传方式的全覆盖、宣传内容的全覆盖、宣传人群的全覆盖,最终保证牧民的知晓度、支持度不断增加。

  (二)确保法律援助资金支持力度

  法律援助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所以,国家要想使这项制度取得实实在在的成绩,使牧民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首先要做的就是经费的保证,要做到每年预算都有这一板块的,同时要做到专款专用,以此确保各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得以有序开展。在具体的操作中,除中央财政扶持外,牧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也应当承担法律援助经费的主要部分。按照预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与律师补贴以及宣传取证需要的经费,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以确保本牧区能达到国家的最低标准规定。为了确保这项工作的有力进行,牧区所在地的各级政府还可以进行广泛动员,倡议有社会责任心、有能力的企业也能参与到这项公益事业中,通过这些企业的参与,为这项工作提供最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全面加强牧区法律援助人才队伍建设

  1.建立法律援助实践所牧区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在每一个乡镇设立法律援助实践所,并且引导本地区高校和法律援助实践所建立共建共享关系,大学法律专业教师是所里的专家,法学专业大四学生是主力,这样就可以实现牧民的法律援助有了专业团队的帮助,同时大学生也有了实习和实践基地。2.加强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围绕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牧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要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形式可以是培训班、讲座、案例学习等。同时要利用现代通讯技术建立讨论组,可以将培训的课程进行录制发到讨论组里,不但方便了大家反复学习,还解决了很多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因路途遥远不能来听课的情况。

  (四)大力推进网络法律援助工作

  由于牧区非常大,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都不可能要求牧民住在法律援助机构旁边,这会影响到他们的生产和生活,也不能要求他们频繁和律师见面,这将花费很多的时间和费用。所以,牧区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开展网络法律援助工作,对一些不需要见面的就通过网络来调查,对一些可见面也可不见面的也通过网络来完成,这种形式能有效降低牧民诉讼费用,减少案件办理时间,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综上所述,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牧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对牧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积极的保障意义,对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不可或缺的力量。所以,牧区要加强法律援助建设工作,主动调研、深入分析目前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能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和方案,以此确保法律援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为全面实现牧民小康社会注入法律人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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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沈海燕.浅析我法律援助的运作模式[J].法制与社会,2013(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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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从卉.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J].中国法律援助,2009(9):37.

  作者:王维英 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委政法委员会

文章名称:牧区法律援助现状与对策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zflw/144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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