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职称阁,为评职者提供职称晋升解决方案!

热门文章

中学生价值观教育现况与|| 财政学下财政职能课程思|| 高校党建工作与教师队伍|| 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

刑事诉讼法透视反对自证有罪的原则

来源:职称阁分类:政法论文 时间:2019-02-26 11:04热度: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刑事诉讼法透视反对自证有罪的原则的相关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刑事诉讼法透视的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刑事诉讼法透视反对自证有罪的原则

  关键词:强迫;自证;有罪;申辩方式;刑罚;政策;法制

  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权力和义务。在法律的制定中也常常照顾这个弱势群体,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反对自证有罪的原则,这不仅是法制文明史上的一大步,更是推动进行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然而这一原则的落实和实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甚至是具有自相矛盾的地方:犯罪嫌疑人既要遵守坦白从宽原则,将自己的行为如实上报,又要保证自身的言论不能自证其罪。在贯彻落实尊重保障人权的基础上,需要我们对于反对自证其罪所呈现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给出相对应的策略。对此我将从分析自证其罪的意义入手,将所反应的问题进行有效分析,从而真正的认识、了解这项原则,促进这项原则更好的贯彻落实,以及公平和公正的稳步进行,更好体现司法带给社会的正义。

  一、刑事诉讼法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意义

  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反对自证有罪是迈向文明侦查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良好规范刑事诉讼的方式,杜绝陈旧纠问式诉讼,开启新形态的诉讼模式。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保障个人基本权利在形式诉讼中最基本、最明显的体现。杜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迫由于自己对于问题的陈述而被追究、审查、控诉等一系列后果,由此以来,公民的权利得到最基本的维护,表现出一个充满民主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加强民主法治推动的进程,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反对自证有罪以及包括通过非法、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证言、证据等都排除在外,并且不具有法律效力,刑事诉讼法规定反对自证有罪进一步加强杜绝刑讯逼供再次发生的可能性。法律没有理由,也没有资格采取精神或者肉体上的压迫等,迫使被告、嫌疑人、证人自证其罪。反对自证其罪推动了杜绝刑讯逼供的实施,确保我国司法检查透明、更好公平公正的展开。毫无疑问,刑事诉讼法反对自证其罪是法治社会发展具有纪念意义的重要一步,此项规定的运用可以确保我国司法趋向于公平公正公开化开展。

  二、刑事诉讼法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的问题

  (一)申辩方式有误

  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对于所被指控的罪行进行辩护的权力,这个规定的实施有利于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根据案件事实,提出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清白等。但往往申辩方式的正确与否将会导致整个案件的走向。申辩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即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到无罪、减轻或者免于法律的制裁,这个过程的转变就需要申辩方式的运用妥当与否。恰当及正确的申辩方式,通常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如果申辩方式或者言辞的不妥当,很可能会造成案件的错判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当事人申请辩护时,相关机关单位应该充分、详细的分析申辩书,以防曲解或者将申辩所提供的证据视为当事人自证其罪的方式。正确、有效的运用申辩权,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保障自身的利益。有目前的状况来看,部分人群对于申诉抗辩的程序的了解还不够深入,不够明确,这样会导致客体也就是当事人对于申诉抗辩的方式或者程序上面有所误解。方法的错误以及审阅的不恰当会使得公平不能够真正的服务于每一位公民,从另一个侧面看,也会有失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二)缺少法律了解

  在我国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进程中,不免出现绝大部分低学历人群对于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缺失,从而导致当事人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自身拥有怎样的权利,整个案件的诉讼过程全权交由律师处理,一些无法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很可能就不知道自身有怎样的权利,法律知识的匮乏很可能导致因不明自身具有怎样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导致审判有失公正或者造成错案、难案,疑案的形成。不利于推动法治深入的贯彻,无法真正确保每个人的权利。农村公民对于法律知识了解的缺失,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生被迫自证其有罪的可能性极大,有时甚至不知道自身的言论被诱导成为定罪的依据,从而造成聂树斌、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形成。刑事诉讼法反对自证有罪原则的开展,从根本上有效的改变这种情况的发生,保障了缺乏对法律知识了解的部分人群自身权益,有助于司法公平公正化的推进。

  (三)滥用刑罚权利

  刑法是调整国家与个人,以及国家保护法益之间的关系,由于个人侵犯国家以及法律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国家就运用刑罚裁量对于个人进行相关的惩罚。刑罚的根本是作为对犯错的惩罚而运用的,然而现如今却出现滥用刑罚权力的现象。刑罚就是通过相关的处罚从而达到对于整个国家以及公民基本权益的保障。当然,刑罚的适用也不是肆意妄为的,它需要每个进行执行裁量的人紧紧依靠罪刑法定原则,切实落实刑罚裁量基本原则:法律没有明确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论其有罪;法律没有明确明文规定的不得对其进行处罚。肆意妄为的使用刑罚,往往会引发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现象。刑罚的滥用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基本权利,并且还会造成整个刑罚体系的混乱。如果不能杜绝刑罚滥用的发生,那么案件的公正性就无处可言。反对自证有罪恰恰是为了限制刑罚裁量的使用:在司法调查最初始的阶段,口供是最为主要的调查方式,一旦此人承认罪行,那么此案就可以有一个解决的方向,在这样的诱导之下,形成了一些司法工作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采取一些暴力甚至非法的手段对于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进行施压、压迫等,从而产生滥用刑罚现象的泛滥。

  (四)政策远离法制

  我们要持续推行法治国家法制社会,以及法治政府的建设,致力于推进法治政策的出台和实施。政策需要紧紧依赖法制,才可以将相关工作有一个更好更全面的进行。目前我国缺乏的是政策之中体现法制化,只有将法治与政策相连,才会出现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法治与政策必须是互相联系,紧密相融的。在我国,一项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往往会有各种的高院、检察院出台各种意见,以及相关的案例对于法律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补充和解释。但是政策的出台却没有法律的参与,这就导致法律与政策是双行道的现象出现。我国应该实行政策与法制紧密相连,政策的出台需要法律条文或者司法解释的补充,使之更好的运用。因此一个案件的判决不能仅仅考虑法律的限制,也不能单纯依赖法律条文,需要切实参考相关的政策要求,才可以将一个案件真正做到判决的公平公正。政策的推行有时单纯的摒弃法制,独立于法律而运用,然而法官在进行案件的审理时在没有法律作为参考的情况下,必定会首先采取相关政策的参考和研究。政策远离法制不仅不利于司法全面化的推进,并且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普及。

  (五)偏重特定阶层

  在具体案件审理和审判阶段,往往是具体特定阶层的人群无法真正得到权利保障,由于他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以及自身经验和能力的不足,以及不明白自身权利时,导致可能被受强迫自证其罪,有一方面是公安等司法人员没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知自身所拥有的权利。特定的阶层拥有广泛的人脉和资源,在审理中可能就会有偏向一方的可能性。法律讲求的是公平公正公开,对于不同阶层的人群更是如此。这就需要基本工作人员切实落实权利的告知,以确保不会有暴力取证的现象存在。司法的公正不允许偏向任何一个阶层或者任何一个人的,司法的公正是持续推进法制建设的最根本的、最主要的环节。公平,不仅仅体现在当事人面对利益争端时,得到本应该属于自身的一部分利益,并且在司法调查阶段也能够抵制自证其罪并且坚决抵抗诱导自证其罪。

  三、刑事诉讼法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问题策略

  (一)重视申诉客体,改变申辩方式

  对于申诉的客体,应当予以投入高度的重视。相关司法检查人员,要学会并且善于摒弃原始的认识,重视每一份申诉。对于申诉的内容要进行切实有效的调查和审阅,必须进行有效的改观,才可以确保正确的实行。申诉客体在进行申辩时所采取的方式方法也要有所改进,并且我国在申诉的时效上、审理上、次数上等方面都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申诉客体与受理机关在一个案件上面的分歧,将会导致问题解决较为困难的现象。从另外一方面来说,申诉程序的不完善也是导致现如今状况的一项重要原因,申诉客体对于需要申诉的案件可能根本不允许或者有所限制,这不免会造成问题的产生。长此以往,公民的权力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合法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问题也得不到根本性的解决。改变申诉的方式,我认为应该提前引进申诉,将从前一味的被动转变成主动。

  (二)加强法律教育,了解申诉形式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对于有错误的案件可以进行申诉。但是有一大部分人群,特别是农村公民却没有这方面的知识与了解,必须持续推行法律建设与法制宣传,长此以往才可以基本解决这个问题。申诉包括立案、审查、以及结果的处理。其中在案件审查中,对于案件事实的描述就体现刑事诉讼法中反对自证其罪的规定。一方面我国要求如实回答案件事实,真实阐明案件情况等,另一方面也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反对自证其罪。想要真正的达到法律知识的普及,并不是浮于表面的法律知识,这样不仅不能给予人们实质性的帮助,也不能在他们遇到困难时真正的有所运用,只有真正的将常用的、具有实用性的,能够在案件发生之前防患于未然,给予有效真实的帮助才是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司法的教育不仅需要相关机关的推进,更重要的是每一位法律人结合自身发展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和司法的普及。在进行普及的过程中要切实做到所普及的知识具有实用性,对于以后案件的审理和审查,以及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能够真正的运用其中。

  (三)加强律师监督,管束刑罚范围

  律师团队的建设要注重公益与健全检查监督管理机制。律师作为最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切实做好法律服务工作,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和讲解,并且对于法律了解不够充足,不够全面的人给予他们适当的法律咨询工作,肩负起一个法律人的职责。与此同时应该加强和健全律师检查监督的管理政策,规范律师行业、净化律师行业。严格按照规定对律师进行固定的考核,并且进行年中以及年末的评价,律师圈子的纯粹性将会造福广大百姓。加强刑罚的规范,有助于贯彻落实罪刑法定的原则,刑罚的规范有助于量刑的公平公正,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刑罚裁量严格的把控可以使司法人员削弱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口述的要求,管束刑罚的范围和程度,有助于约束司法机关人员的自由,并且对于刑罚裁量有一定的限制。加强律师监督,管束刑罚范围有助于确保刑事诉讼法所反对的自证有罪的规范和实施。

  (四)政策法制结合,督促完成改革

  当今的社会,政策与法治有时被看做是两个独立的存在。政策的出台或者撤销通常都脱离法而单独进行。很显然,当今的惯例明显是填补了政策的空缺,可是从现实来看,明显惯例不足以能够维持实际的适用。在实际中,政策充当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官在进行一项工作的裁决时,往往会作为重点参考的对象,有时在国务院出台相关的政策时,法官必定会首先进行采用,因此就会导致法律与政策不能够很好的有机结合起来。在实践操作中,往往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全面的时候,则采用相关的政策或者参考之前的惯例等,如果能够将政策与法制更好的结合起来,那么这样的现象就会有所避免。在不断推进法制与政策结合的进程中,我们基层工作人员要向有关机关进行实时的反映,将实务的现状反映给有关部门,督促进行相关的调整与改进工作。政策与司法的更好结合或者紧密结合,可以使一些生存于夹缝中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与此同时也可以填补司法方面的空白。

  (五)坚持地位平等,平衡法律阶层

  法制进程在我国推进的深入,回首望去从法制进程的落后到现如今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走在领先的地位,这是我们每一位法律人心中的期望。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保证社会的平等以及个人权利的保障,在法律这台公平秤面前每个人、无论其身份、地位、财产等都需要通过法律这杆标杆尺的衡量。法制不会因为任何的利益而偏袒任何人,我们需要在法律面前平衡不同的阶层,切实落实法制带给我们的公平与公正,并且确保应用到每个人的身上,让他们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如沐春风的感觉。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处于司法发展的进程,维护法制更加公平公正的推进。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以及正常运作的最后一道,也是大家普遍认可的一道防线。坚持地位平等不仅是宪法给与我们每个法律人的要求,更是司法改革深入化的最重要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姜正平.从刑事诉讼法治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J].法制博览,2018(23):197.

  [2]杨宇冠.《刑事诉讼法》修改凸显人权保障———论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条款[J].法学杂志,2012,33(05):19-26.

  [3]胡石友.完善“严禁刑讯逼供”法律制度———兼谈“不得被强迫自证有罪”[J].法学杂志,2007(01):109-111.

  [4]谢光永,左坚卫,郑文斌.反对强迫自证有罪规则研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1(02):122-127.

  [5]卜思天·儒佩基奇,王铮,降华玮.从刑事诉讼法治透视反对自证有罪原则[J].比较法研究,1999(02):261-272.

  [6]游伟,孙万怀.论刑事诉讼中反对被迫自证有罪的权利[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8(03):86-91.

  作者:古锦宝 单位:韶关开放大学

文章名称:刑事诉讼法透视反对自证有罪的原则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zflw/12115.html

上一篇:听障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下一篇:宪法修改频率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透视反对自证有罪的原则相关论文:

2022-05-26广告学思政元素挖掘
2022-04-11国有企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路径
2022-02-14自主互动学习模式下高中政治教学
2021-11-09财政学下财政职能课程思政案例
2021-10-14我国破产业务中犯罪的立法缺陷及改进建
2021-10-12企业创业法律教育教学模式
2021-10-09以民事权利为核心的社会治理模式构建
2021-07-05职业院校校园文化建设途径
2021-05-25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协同育人模式构建
2021-05-17卫生法律期刊载文中医药法律研究情况
职称阁|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高级职称| 职称范文| 评职期刊| 网站地图

说出学术需求 解决您的问题

SCISSCIEISCOPUS

我们的服务内容

翻译润色、预审评估、发表支持、期刊推荐、国内出书、国外出书、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