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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认定与建议

来源:职称阁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18-09-18 11:59热度: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认定与建议的相关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动物园动物致害等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认定与建议

  [关键词]动物园;动物致害;过错推定;抗辩事由

  一、动物园动物致害的一般构成要件

  (一)动物园具有推定的过错

  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保有人动物园,这里所说的动物园的范围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门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①无论是哪种动物园,动物的饲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一般来说,保有人的责任风险与其保有动物的危险性成正比,动物的危险性越高,保有人承担的风险责任越高。而动物园的动物较之一般饲养的动物,社会危害性更大,因而其不应当只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承担更高的符合专业管理水平的注意义务。所谓更高的注意义务主要包括:1.提示危险并进行警告的义务。动物保有人动物园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醒和警告游客和其他人员注意安全。2.设置安全设施并进行防范的义务。动物园应当根据动物的危险性设置防范设施。3.遇到意外事故时及时救助的义务。动物园在发生动物致害后,动物园应负有及时的救助义务。根据以上三点义务来判定当损害发生时动物园是否存在过错。

  (二)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当动物园发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在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应当首先推断加害人有过错,动物园主张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免除侵权赔偿责任。无法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则为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确认责任归属和控制责任范围的重要要件,因此,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与动物园的动物致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就要求动物的侵害行为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受害人在动物园内受伤并非是因为动物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则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游客在喂食老虎过程中,被老虎透过栅栏抓伤,而动物园的门票和园内都标有相关的警示标语,并且老虎馆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此时认为动物园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受害人的损害与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动物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动物园动物致害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1条明确把动物园动物致害规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并同时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进行适当调节。纵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10章有关动物致害的管理规定,发现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采用的是二元化归责原则体系。除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责任之外,其余均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我国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动物园的管理职责更高

  动物园是搜集饲养各种动物、进行科学研究和迁地保护、供公众观赏并进行科学普及和宣传保护教育的场所,这也就决定了动物园的两个特点:向公众开放和饲养、管理野生动物。面向公众意味着动物园的动物是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而饲养和管理野生动物意味着动物园动物的危险性要高于一般饲养的动物。因而,动物园应承担比一般饲养人和管理人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

  (二)动物园的性质

  动物园从其属性上可分为营利性动物园和非营利性动物园。非营利动物园多由国家、政府或地方动物保护协会创立,门票价格不高或者可以免费进园参观,一般是出于教育功能或者保存生物物种的职能等公益性目的,根据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非营利性动物园获益少,承担风险也应该小于一般动物致害的无过错责任。营利性动物园多由企业和私人创立,进园需购买门票,且门票价格偏高。游客购买门票进园参观,事实上就与动物园签订了消费服务合同,动物园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消费服务合同,经营者只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对于消费者因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事由致害,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动物园的经营活动一般采取的是格式条款,因此如果合同条款中有明显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公平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内容,则其内容无效。

  (三)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

  相较于消费者,经营者更了解其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因而消费者相对处于劣势地位。但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投诉等多种方式维权,所以消费者处于相对劣势,而非绝对劣势地位。并且倘若动物园动物致害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无论动物园花费多少精力与财力进行管理,都不能在动物致害的情况下免责,难免会使动物园出现管理疏忽,便损害风险最终转嫁给受害人,不利于保障公众安全。②

  三、动物园动物致害中的抗辩事由

  (一)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第78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这里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指受害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受到动物的侵害,仍追求和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受害人故意是免责事由,而过失则是减责事由。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一限制可以在动物园动物致害中得到承认。动物园动物致害相较于一般动物致害是更加严格的侵权责任,受害人的过失抗辩事由应符合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动物园动物危险性大,所以受害人所受的风险同样高于一般动物致害。因此一般过失不应作为动物园的免除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二)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动物园因其自身特殊的社会职责,不应只承担善良管理人的义务,而是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水平的管理职责。只有在动物园履行了危险警告提示义务、安全设施保障义务和意外事故救助义务时,才能认定其尽到了管理职责,违反其中任何一项,就视为未尽到管理职责。2016年7月23日,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发生东北虎袭击人事件,造成一死一伤,而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正是因为被害人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擅自下车,导致被东北虎攻击。而在此次事件中,园方是否在发生意外事故后及时进行救助成为案件的争议点。笔者认为,被害人与动物园已签订自驾车游园协定,并且在事发后园方根据园区的操作规范进行救援,其已经尽到了意外事故救助义务,相应的,动物园已尽到管理职责。

  (三)约定免责

  动物园动物致害约定免责的抗辩事由在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两种:第一种是针对动物饲养员、兽医、动物研究员等特殊职业,并事先与动物园之间达成协议,动物园在履行了事先的警示告诫义务和提供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特殊动物职业者愿意承担风险,此时发生动物致害事由,可免除或减轻动物园的侵权责任。第二种是动物园在进行观众互动或邀请体验等与动物近距离接触的活动中发生动物致害时,游客是否属于“自甘风险”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动物园在举办类似活动时是出于娱乐目的,动物园发出邀请观众的要约,游客自愿与动物进行互动就相当于承诺,此时,动物园与游客就已经签订了合同,动物园自然有保护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动物园不具备免责条件。

  四、动物园动物致害的特殊情形

  (一)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发生动物致害

  《侵权责任法》第82条规定,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同样适用于动物园动物致害的处理。一般情况下,动物园发生动物遗弃、逃逸事件,已经说明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负有一定过错。虽然动物园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但遗弃、逃逸的动物园动物致害实际上已经与无过错原则趋于一致。如:2007年7月18日,本溪市动物园多只猴子逃出动物园扰民,③猴子闯进机关办公室和市民家中,抢夺市民食物,造成大量市民被抓伤。在此案件中,因出逃的猴子皆属于本溪市动物园,且致害事件均发生在逃逸期间,推定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受害人可以请求动物园承担损失赔偿和排除妨害。不同之处在于,动物园动物致害在责任范围的计算上可以考虑其他的抗辩事由。值得注意的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野生动物回归自然后造成他人的损害情形没有相关规定,对此,大部分学者的观点是应当区分处理。如果是初回野生状态难以适应新环境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已经回到野生状态后发生的加害行为,原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践中,动物是否回到了野生状态难以举证。

  (二)他人在动物园范围内(外)以自己(动物园)的名义控制和支配致害动物

  《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保有人即动物园,如果动物园就是致害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时,容易认定。但如果动物园与致害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是同一主体时,应当如何认定?对此,只要动物园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权他人在动物园范围内或范围外支配动物园动物,不论是以动物园的名义还是以他人的名义,动物园都应当作为责任主体来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某马戏团与动物园合作,控制和支配动物园内鳄鱼进行表演,后鳄鱼咬伤游客,无论是否为动物园过错,动物园都须承担侵权责任。2007年2月22日,6岁女孩莫某随家人到昆明市圆通山动物园游玩,④圆通山动物园的合作单位“五华区动物表演队”组织入园游客与老虎合影,莫某在与老虎合影时,被老虎撕咬致死。这种情况属于他人在动物园范围内以动物园名义实际控制和支配动物。因此,动物园仍是动物的保有人,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

  五、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提高动物园管理职责的标准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园动物致害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免了动物园的侵权责任,因此可以通过提高动物园管理职责的标准来规范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法律规定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可免除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在于对其管理职责的判断,对于管理职责的判断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般将其分为:危险警告提示义务、安全设施设置义务和意外事故救助义务。笔者认为,上述三项义务是判断动物园管理职责的基本标准,而更高要求的管理职责还需注意:第一,动物的攻击性。对于猛兽如老虎,和一般伤害性小的动物如鸽子的看管义务,保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差异。第二,动物的活动场所。对于动物园栅栏内的动物,保有人只需注意防止其逃出保有人所能控制的区域,而对于野生动物园散养的动物,保有人需注意其避免伤害游客。第三,动物先前表现。如果该动物有过致害事由,动物园应加大看管力度。第四,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动物园对参观的未成年人或老年人要有更加严格的看管职责,同时明确有心脏病和醉酒的人员禁止进入猛兽区。

  (二)完善动物园保险制度

  因动物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一旦动物园被认定为尽到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由于动物园没有为游客进行投保,受害人则无法通过司法救济获得赔偿。如果受害人受伤较重,并且没有经济能力或者经济能力较弱,无疑给其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法律应完善相关的配套规定,建立动物园保险制度。六、结语近年来动物园动物致害案件频发,对相关理论制度的研究与完善的呼声日益高涨。本文首先总结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一般构成要件,其次分析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并论述了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和特殊情形下责任的承担,最后在对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分析的基础上,对动物园动物致害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作者:王姣 裴雪娇 刘敬宇 单位:烟台大学

文章名称: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认定与建议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nylw/99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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