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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创新

来源:职称阁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18-06-12 09:57热度:

  体面就业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促进高质量就业”。本文从中国体面就业背景出发,从体面就业角度研究农民工优秀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农民工养老保险难以持续存在的突出问题,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分析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差异,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农业保障论文。

  近年来胡锦涛,习近平同志在党的第“十七大”和“十八大”提出的要实现全面体面就业,保障劳动者的尊严和权益。而农民工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特殊劳动力群体,他们虽然长期生活在城镇,靠城市务工获得生活收入,但是仍然属于农村户籍,社会地位低下,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边缘。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养老保险接续难,工伤保险覆盖率低,医疗保险作用小,失业保险未被重视,生育保险几乎没有,住房公积金购买极少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实现农民工体面就业的需要。这有利于推进农民工市场化,提高城镇化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本,提高就业质量。

  一、体面就业视角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进行本项研究的实证分析。问卷主要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农民工的基本情况,例如年龄、性别、户籍、受教育程度、平均月工资等,另一部分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状,例如农民工是否知道社会保障,从何处得知社会保障,参加社会保险的态度,目前社会保险的现状,个人能够自费的社会保险费用等。问卷调查对象主要是四川省内农民工和四川省户籍的外地打工农民工。根据收回的调查报告,共发放1000份,收回860份,有效问卷807份,有效率为80.7%。通过对问卷的统计分析,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农民工社保制度问题。

  1、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困难是农民工社会保障中的突出问题

  由于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农民工需要在各个城市间不断流动,而对于这个群体来说,以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限制多,故只能通过所在单位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这样以来,农民工群体就无法以灵活的形式进行个人参保或是办理接续。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尝试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340位农民工中,有92.3%办理接续失败,成功完成接续的农民工人数不到1/10(见表1)。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存在困难,农民工转移到其他城市就业或是返回家乡的时候,只能被迫无奈选择退保。

  2、工伤保险购买率在农民工群体中较小

  近年来虽然人们对农民工工伤保险越来越重视,但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企业未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的受访人数占总人数的76%,只有24%受访农民工的企业为其购买了工伤保险(见表2)。而现在农民工在城市中可供其选择的职业范围小,大部分只得选择就业于对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危害大的岗位,有部分农民工可能会在工作中受伤,甚至有残疾、失去劳动能力的危险,这使得低工伤保险覆盖率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亟待解决。

  3、医疗保险在农民工群体中发挥作用较小

  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农民工中认为医疗保险能够满足其需求的只有17.9%(见表3)。农民工的生活、工作环境差,这使得他们比一般人更容易受到疾病侵扰,然而很多农民工对生病的态度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医疗保险的购买意识较弱;除此之外,现行制度下的新农合是县级统筹,购买了医疗保险的在外务工的农民工要报销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不仅路费昂贵,且会耽误大量工作;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农民工都会选择不回户籍地报销,而直接在工作地点就近治疗。由于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医疗保险对其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

  4、失业保险未受到农民工群体的重视

  由于农民工工作性质的特殊型,他们更换工作的频率大于普通劳动者,但是在工作非常不稳定的情况下,大多数农民工还是不会选择购买保险来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据调查问卷的结果显示,69.1%的受访农民工不愿意购买失业保险,只有30.9%受访者表示愿意购买(见表4)。由此可见农民工对失业保险的认识还不够;一直以来,在农民工这一群体中广受关注的都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他们没有意识到失业保险作为“五险一金”的险种之一,对保障基本生活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

  5、农民工生育保险购买几乎为零

  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未购买生育保险的受访农民工占受访总数的98.5%,而购买生育保险的比例仅为1.5%(见表5)。由此可以看出绝大多数农民工没有购买生育保险,很多农民工甚至不知道生育保险的作用、参保后会有什么利益,更有少部分农民工甚至不知道有生育保险这一险种的存在。近几年,针对城镇劳动者的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基本建立了起来;而农村居民都由自己或家庭来承担生育带来的费用。就来自农村的农民工群体来说,在所有社会保险项目中,他们的生育保险的参保率最低。6、农民工群体公积金购买极少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未购买公积金的比例为99.5%,购买公积金的比例为0.5%(见表6)。购买公积金必须经过一定的正规企业或单位,而农民工在城市就业生活中处于劣势,就业的流动性较大,虽然和普通劳动者一样为城市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但公积金福利是普通员工都能够享受的,农民工却无法享受;此外,很多农民工甚至对于公积金的作用和相关政策完全不清楚。实现农民工体面就业,必须解决现行“五险一金”存在的问题;保障农民工基本生活,改变他们长期以来处于弱势地位的状况。这样农民工才能更有尊严地在城市中工作生活、更加体面地就业。

  二、农民工“社保”制度问题的深层原因

  1、社保制度设计的原因

  (1)传统二元化户籍制度缺陷。以传统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是我国农民工基本权益保障缺失的制度性根源。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成为我国基本的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又根据户口来进行再分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模式逐渐形成即城市的社会保障模式以就业为中心,这种模式已较为完整;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以集体为依托,这种社会保障模式较低层次。长期以来,这种制度缺陷就导致国家、社会以及企业更多的社会保障往往分配给了城市职工和居民,使其享受更完备的养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等保险待遇、福利和补贴。但是,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政府通常选择牺牲广大农民的利益来配置资源,这导致农民工权益的缺失。(2)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目前,我国还缺失关于农民工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未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被长期置于被忽略地位,这是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未落实的根本性原因。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缺少法律依据,利益得不到法律保障,导致农民工参保率低。(3)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激励性差。一方面,就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情况而言,养老保险购买人数占16.5%,医疗保险占14.8%,工伤保险占11.9%,失业保险占8.9%,生育保险占1.5%,公积金占0.5%(见表7)。由此可见,农民工社会保险的购买人数所占比例非常低,尤其是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总体上农民工参保率较低,大多数农民工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通过访问是因为农民工认为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针对农民工本身真正需求,比如由于大多数农民工从事危险操作性强的制造业、建筑业的工作,所以工伤保障才是农民工更迫切需要的,而失业保险对兼业型农民工而言才是更迫切需要参保的,显然,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灵活性差,激励不足,难以满足农民工需要。另一方面,就农民工的参保意愿而言,根据调查,超过70%的农民工表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见表8),而问卷提出假设国家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设计出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65.3%的农民工表示愿意购买,这表明,随着社会保险意识增强,大部分农民工还是有参保意愿,只是农民工对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购买欲还不够强烈。

  2、政府管理层面的原因

  (1)政府立法、执法不到位,监管不力。政府未能就实际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出相关政策法规,无法指导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的进行,导致我国一直未能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而且,政府和企业的关系紧密,政府要支持企业,借以发展当地经济,提高财政收入,使其运行,因此政府很可能为了经济发展,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利益倾向企业,故意不对企业对农民工的保障进行监管,造成企业逃避缴费,农民工得不到保障。(2)资金短缺,政府没有雄厚的财政支持。财政资金积累不足决定了我国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在人口数量激增和人口老龄化严重的现实背景下,我国现有的经济水平与社会保障的财政资金需求之间矛盾日益尖锐,财政压力加重,社会保障出现入不敷出的问题。因此国家保障范围就不能覆盖各阶层,且水平也较低。同时,农民工流动性大,分布广泛,政府对这部分群体的管理难度较大。而且政府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社会保障这部分支出所占比重较小,政府不重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这部分群体受到歧视,没有实现真正的体面就业。

  3、企业层面的原因

  (1)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较弱。农民工就业的企业往往大多都是民营私有企业,这些企业自身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较弱,为了节约成本,他们往往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逃避责任。农民工在人力资源市场中竞争优势为劳动密度高,用工成本低廉,所以,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无疑会使企业负担加重,劳动力成本增加,也会因此降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减少经济效益。企业不遵守法律,忽视法律,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小微企业资金有限,没有能力为农民工购买社会保险。近几年,各项针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及其自身发展优势条件使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势如破竹,已逐步走向大生产、大产业、大市场,占据了行业大部分份额,为社会也为农民工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据调查,在小微企业工作的农民工已高达63.7%。但由于小微企业本身限制即原始资本积累不足、单一的融资渠道、融资成本高,使其资金有限,没有能力为其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4、农民工自身方面的原因

  (1)农民工低收入不能支持社保费用。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大多数为小学、初中文化水平(见表9)。由于文化水平低,在劳动力市场上,作为“人力资源”,而不是“人力资本”而存在的农民工始终处于“被选择”的位置,而不是“选择岗位”的主体位置。在与其他劳动者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只能从事一些简单的体力劳动,并且大多数为非正规就业。农民工没有被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被排斥在城市社会保障体制之外,在生活、就业等方面始终处于受到威胁的状态。另外,这些工作工资较低,从调查问卷可以看出,有47.3%的农民工月收入在2000-2500范围内(见表10),农民工的低工资使这部分群体能够接受的保险费用较低,可能仅可以保障基本的生活,不足以支付其他保险费用是导致参保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不体面就业的环境中,他们的主体地位得不到提升,因此,这一群体的保障问题得不到落实和改善。(2)农民工维权意识差。据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看过法律书籍的比例为18.7%,没有看过法律书籍的比例为81.1%(表格11)。农民工没有认真了解法律法规,不清楚自身应有的权益,维权意识低下。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长期的企业歧视给农民工造成了极大的心理阴影,使得他们不敢大胆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权意识的低下,加剧了农民工在社会中遭受不公平的待遇。农民工没有尊严的工作,体面就业得不到保障。

  三、农民工社保制度创新的对策思考

  1、创新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1)实行分层式缴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逐步实行分层式缴费标准:对于有固定工作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缴费;对于无固定工作或低收入的农民工,可以按照分档次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主要取决于农民工不同的经济收入状况。(2)重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农民工主要从事艰苦而危险的工作,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换职业病难以避免。对于在城镇有固定工作而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劳动就业组织应该严格遵守《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农民工合法权益;而对于无固定工作或低收入的农民工,自身要在所居住社区的工会办事处缴纳工伤保险,且政府对其需要每月进行补贴。(3)逐步建立农民工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对于在城镇有固定工作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劳动就业组织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为农民工购买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保障其应有的权利;而对于无固定工作或低收入的农民工,农民工自身应在所居住社区的工会办事处缴纳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但是其保险费用标准应该低于其他正式城镇职工的标准,以确保农民工在工作流动时的基本生活得以保障。并且政府每月要进行补贴。(4)农民工和劳动就业组织要主动按时缴纳住房公积金。农民工进城务工不仅收入水平低,而且在城市中购买住房困难。因此,住房公积金对于农民工而言也十分重要。对于有固定工作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农民工和劳动就业组织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按照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而对于无固定工作或低收入的农民工,农民工自身应在所居住社区的工会办事处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其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应该低于其他正式城镇职工的标准,政府每月要进行补贴。政府不仅要对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大额度补贴,还要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保障农民工购买住房的权益,减轻这部分群体买房的经济压力。(5)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需要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尚未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农民工只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临时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几乎没有覆盖这部分群体,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没有充分重视,农民工的“五险一金”合法利益缺失。因此,我国急需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针对上述问题建立对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同时对不同情况的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主体、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赔偿标准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

  2、实施政府层面的社会保障管理改革

  (1)加快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打破城乡户籍限制,使农民工和城镇职工拥有平等的权利、享受平等的社会保险福利。改革户籍制度就是要逐步放开落户政策,有序接纳农民工成为城市居民,[9]逐步放开城市人口管理制度,允许农民工办理城市户口。各省市也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针对农民工制定特定的一系列城镇户口管理规定,如:农民工进城即到民政部办理暂住户口并进行登记,为日后企业缴纳“五险一金”做户口准备。要将农民工和农村户籍解绑,将农民工身份与户籍所属地分离,不能完全以农村户籍来确定农民工社会保障福利享受的范围和权利。要逐渐弱化、取缔我国目前主要以户籍归属作为享受社会保障制度待遇标准的规定。将农民工和暂住户口结合,允许农民工享有“双重身份”,农民工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决定是否缴纳按户籍地归属参保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等,自由选择,最终实现农民工的体面就业。(2)依托社区建立农民工工会组织。我国应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工会组织,保障农民工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实现农民工的体面就业。并且在各社区下设农民工工会组织办事处,代表农民工表达集体诉求。农民工工会组织应主要由农民工推选出的代表组成,工会要反映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收集农民工的意见,保障其权益。各社区下设的农民工工会组织办事处主要是作为代表与劳动就业组织协商,要求其根据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利益。同时监督劳动就业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时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就业组织缴纳“五险一金”的群体主要是有固定工作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而在社区工会办事处缴纳“五险一金”的群体主要是工作不稳定或者无工作的农民工。同时,农民工工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使其可以与企业进行抗衡,真正发挥作用,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农民工工会组织要将农民工的具体情况反馈给政府,为政府细致化制定政策提供相关依据。农民工工会要成为农民工权益的重要后盾,真正成为农民工权益的维护者和农民工诉求的表达者,早日实现农民工的体面就业。(3)强化政府的监督职能。政府的监督是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重要保障。政府要不断加大监督力度,确保独立且有针对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和宣传,确保劳动就业组织按照统一既定标准为农民工缴费,还需建立独立部门进行监管。政府要强化监督职能,对已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监督,保证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政府要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监督部门,将部门的职能细分,使得各个部门各司其职,重点监督农民工“五险一金”缴费的各环节,真正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劳动就业组织为农民工缴费的过程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督。劳动就业组织作为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的主要承担者,应该严格按照既定标准为农民工“五险一金”进行缴费,政府要针对劳动就业组织少缴漏缴现象进行严厉惩戒。政府全方面的加强监督职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劳动地位,实现这部分群体的体面就业。

  3、劳动就业组织层面的制度完善

  (1)劳动就业组织社会保障责任的落实。劳动就业组织应主动承担自身责任。农民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各方面的不断完善来保护其权益。劳动就业组织作为“五险一金”缴费责任主体之一,不仅要追求自身利益,也要主动履行自身职责,保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劳动就业组织应该在农民工上岗前主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正式职员的身份,同时还要在组织内部加强宣传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并为农民工缴纳“五险一金”,做到自身不少保、漏保,积极监督和劝说不愿缴费的农民工按照规定缴费。劳动就业组织根据自身实力增加自身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以减轻农民工的负担。同时也要确保逐步提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保障农民工在受伤后可以得到足额的补偿。对于目前尚未缴纳的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加强重视。这是农民工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组织要为农民工购买“五险一金”,落实自己的社会保障责任。而且,要逐渐减少、消除劳动就业组织对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使农民工可以实现体面就业。(2)劳动就业组织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由于自身技能不足,不能很好的满足劳动就业组织的需求,因此农民工的岗前培训必不可少。针对不同岗位的进行劳动就业组织内部的职能培训,可以提升农民工的人力资本。作为需求方的劳动就业组织,可以根据自己所需人才的要求制订针对性的培训计划,这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的工作能力和效率,也能够更好的实现劳动就业组织利益的增长,最终实现农民工的体面就业和劳动就业组织效益的双丰收。实现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提升,不仅可以满足企业针对市场的需求,还有利于提高农民工经济水平的提高,够确保农民工有经济实力支付“五险一金”。(3)增强自身实力,提高对社会保险支付能力。劳动就业组织是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的主体之一,是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重要力量。劳动就业组织通过发展自身,不断增强自身经济实力,逐步提高所承担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比例。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是其增强经济实力的有效途径之一,不断改进生产技术,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自身实力,使就业组织有足够的能力支付于农民工“五险一金”的缴纳,真正成为农民工缴费的主体,实现农民工的体面就业。

  4、农民工自身层面的提升

  (1)农民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农民工经济收入的不断提高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制度的保障。农民工自身要不断提升人力资本,使自身的发展符合社会和企业的发展需求,努力实现体面就业。就经济基础和农民工自身而言,这两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农民工自身人力资本的提升可以实现收入增长;另一方面,收入提高也离不开农民工自身技能的提升。因此,农民工要善于且努力抓住各种培训机会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能力。(2)增强农民工参保维权意识。增强农民工的参保维权意识是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民工自身不仅要培养法制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合法权益。而且也要加强对社会保障知识的学习,提高社会保障意识,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积极参加社会保障,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利。农民工要认识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积极缴纳保险费用,减少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抵抗风险的能力,而且是农民工体面就业的重要保障,农民工要增强参加社会保障和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意识,参加社会保险,保障自身平等权利、提高社会地位、实现体面就业。

  参考文献:

  [1]陈静.体面劳动视角下城镇非正规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2]侯小玲.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

  [3]靳雄步.我国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社会保障研究[D].吉林大学出版社,2014.

文章名称: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创新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nylw/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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