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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侵害农民权益如何研究

来源:职称阁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18-06-12 10:01热度:

  中国目前的征地制度存在征地问题,农民的低收入问题,这些都侵害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知情权。这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农民缺乏相应的维权意识和能力,接下来小编简单介绍一篇优秀农民土地论文。

土地征用侵害农民权益如何研究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数千年来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农民在土地管理方面的权力和利益就是农民的土地权益,具体包括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预征知情权等15项权利!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收益。由此可见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的农民的生活以及保障就成为了一个问题,除此之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一、土地征用过程中侵害农民权益的表现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批准,给农民集体和个人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1]。但是我国在征地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在规定中,国家对土地征用的前提做出了规定,即土地征用必须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们对公共利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致使征地泛滥化。在实际的土地征用操作中,我们对于征地目的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有相关的研究表明,某省的11个县在1992年200个最大的用地项目中,属于公共事业的仅有42项,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企业高达148项!在这之中还有35项房地产项目[2]。公共利益的界定的模糊,造成了征地行为的泛滥化,而这无疑就侵害了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预征知情权等权利。

  (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偏低

  征地补偿的最低标准,我国在《土地管理法》中的具体规定是:"土地补偿费是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是4—6倍,""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土地不仅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具有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因此仅仅按照土地生产性收益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是一种不完全的补偿。农民对土地的土地补偿知情权、补偿方案听证权等有关补偿的权利受到侵害。

  二、土地征用制度侵害农民权益的原因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补偿标准的不完善致使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征地前提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是我们由于我们并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一个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关于征地目的有很大的解释空间。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扩大了征地的现象,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其次是关于补偿标准的规定,我们只规定了统一的补偿标准,但是并没有考虑到农民的未来。同时在制定补偿标准上也存在技术上的困难,因为土地的价值不仅仅包括经济价值,还包括其他的价值。

  (二)农民缺乏维护自身权益意识和能力

  我国农民基本上是处于个体经营生产的状态,并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组织。这种情况下,首先是农民在政府征地的过程中不能与政府进行有效的谈判,并且政府在征地中面对的是集体,而所谓的集体就是农村的权力阶层的几人。这就给农村的少数的权力阶层提供了以权谋私的便利,而农民个体在整个过程中基本是没有话语权的。这些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农民缺少有效的组织,同时,自身文化程度偏低也导致他们不懂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障被征地农民土地权益的构想

  (一)明确公共利益的界定以及完善征地的补偿标准

  政府征地的行为是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这是政府征地的第一关。这就要求现行法律对何为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解释。法律的明确规定,无疑可以减少征地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农民的权益。同时政府也应该更加完善我们的征地补偿制度,在规定的补偿中,不应仅仅只包括土地的经济价值,还应把其他的类似于生态价值、社会价值考虑进去。这样从制度上来看,我们更加考虑了对农民的补偿类型。我们还应该在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时,经由政府跟农民进行协商来决定。最后,因为农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出让后,土地的价值数十倍的提升,而农民只拿到的少量补偿款,如果农民能够在被支付补偿款的同时,亦可以被征收的土地为资本,参与土地增值部分的少量收益分配,那么无疑这是对农民来说无疑是一个极大的福音。

  (二)提高农民维权意识以及组织化程度

  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农民的组织文化程度,由于在征地中是政府与乡村中的权势阶层来进行对话决定的,而作为征地主体地位的农民却对相关政策、信息了解甚少,最后只能被动的接受。因此我们要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同时我们要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土地征用中农民组织与政府的直接对话、沟通,使农民在征地沟通的过程中,能够为自己的声音讲出来。

  四、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用制度给城市的建设发展带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是在城市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在现行土地征用制度以及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说存在着土地征用目标泛化、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偏低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从国家法律、政府以及农民三方面来综合进行考虑与改善。单独一方的努力无意义杯水车薪,不足以解决此类问题。只有三方共同努力,才能更好的解决问题,保护好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

  参考文献:

  [1]张慧芳.论有限政府事业下我国征地制度的理性构建[J].中国行政管理,2004,(12):14.

  [2]钱忠好.现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理性反思[J].南京社会科学,2005(1):1.

  [3]王维平,杨智.西部农村农民组织化的意义、瓶颈与对策[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15.(15):95.

文章名称:土地征用侵害农民权益如何研究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nylw/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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