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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与法律常识交融授课

来源:职称阁分类:医学论文 时间:2019-11-10 09:58热度:

  希望医学生对卫生法学课程感兴趣,并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执业,建立法律思维模式,是设立卫生法学课程的最终目的。然而,基于现有的学术资料,很多院校的卫生法学授课情况不理想。同时,受教学资源等客观情况制约,大幅度的课程改革亦很难实现。通过对教学内容的调整,可以摆脱现有条件下的教学困境。

卫生法学与法律常识交融授课

  关键词:课程改革;卫生法学;法律常识;实践价值

  卫生法学,涵盖医药卫生工作的方方面面,其体系庞而杂。随着医药相关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卫生法学的内容还在不断扩充,绝大多数高等医药院校开设了此门课程,以应对医务执业资格考试,最终达到提高医务工作者法律素养的目的。本文力求以自身经验为依据,从课程设置,尤其是授课内容的体系构建角度,分析课程情况不理想的原因,试图为改良《卫生法学》的教学现状,提供一点思路。

  1《卫生法学》课程简要介绍

  现阶段,并未有一部叫做《卫生法》的法律。通常所说的《卫生法》主要是由一系列卫生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所组成的法律法规汇总,其中的国家级法律法规就有几十部,以及林林总总的地方性卫生法规,这就导致这一学科的逻辑性不强,只是一些法律法规的简单堆砌。因此,从感性方面讲,学生对课程的直观印象就是死记硬背,很难产生学习兴趣。另外,“卫生”这一概念,几乎涵盖与人体健康相关的一切领域,这就导致卫生法学的学科内容十分繁杂,而现实中医务人员的工作范围,无论执业类别如何,都不可能涉及所有卫生法律规范。故此,从理性方面讲,学科内容与今后的实际工作联系不紧密,学生当然难以认真学习卫生法学。

  2卫生法学教学概况及问题

  有人认为,卫生法学本就应该讲授医学相关法律法规,而法律通识类教育,应交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来完成。但实践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公共基础课,不可避免的存在教师要求不高,学生普遍不重视的现状。但卫生法学作为一门医学生的专业课,与学生今后的考试、生活、工作都密切相关,其必须具备实践意义和可操作性,也就是“必须要落地”。

  3与法律常识交融授课的意义

  3.1课程设置角度卫生法学是医学生专业课程中的特例。其一并非传统意义上的“专业课”,学生普遍用来作为专业课程的自修课。其二又不具备其他公共基础课强大的人文后盾。这恰恰是卫生法学课程独特的优势和改革机遇。从功利的角度讲,卫生法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并称医护药执业考试的人文三大科,且卫生法学所占比重最高,分值也近似于多数基础科目,其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从学生的学习兴趣角度讲,法学本身是一门和社会生活联系十分紧密的学科,卫生法学也应该如此。如果在授课中加强与实际生活的联系、与今后工作的联系,反而会比其他专业课更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3.2课程受众角度从医学生的角度讲。医学生不具备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背景,因此,在情感上,不能期望他们已经有信仰法律、尊重法律权威的情感基础;在理论上,医学生同样不具备能够理解医药部门法律法规的理论基础,更别提分析和解决医疗实际问题的能力。卫生法学的授课,如果仅依靠现有教材,就只能是简单的法律规范的传递和强行灌输。卫生法学的教学,应该是一种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沟通”。有效的师生沟通,既包括具体的信息,还应包括采用学生能够理解的方式,恰当、准确传递信息内容。如果能够根据学生反应随时修正沟通方式,唤起对方的情感共鸣,使学生主观上期望学习更多知识,则是相当好的结果。

  4新的课程设置构想

  可行性较高的方法有“混合填充法”和“构建体系法”两类。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以临床医学专业为例,在此简要介绍。4.1混合填充法混合填充法,就是在临床医学执业医师考试大纲的基础上,先以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权利与义务的相辅相成等法律基础知识作为课程开篇,在教学过程中,根据内容关联性和学生兴趣点,插入法律常识的授课方法。例如,讲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过程中,加入“被偷摘器官”案例,分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或是由《天龙八部》中庄聚贤把眼睛换给阿紫的经典剧情入手,扩展眼角膜捐献移植的相关知识;还可以开展“癌症病人肝移植是否属于过度医疗”的案例讨论。最后,根据学生兴趣,丰富之前的案例情节,加入“此癌症病人遗嘱的形式与效力”等法律常识知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种方法的好处是容易操作,教学内容灵活多变,但由于卫生法学这一学科本身的逻辑性不强,导致这种简单的混合填充法亦不成体系,整体看起来,存在课程内容有“杂而乱”之感。4.2构建体系法构建体系法,就是教师在理解常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先构建主干(几条法理基本原则),再将相关的临床医学执业医师考试大纲所列的卫生法律规范及其他法律常识,作为枝叶,附着在法理基本原则的主干之上,最终完成新的课程设置的方法。此种方法有两个基础条件。首先,要求教师对法理学和卫生法学有整体、宏观的认识;其次,教师还应对学生的法律素养、法律认识误区、关心的法律问题等客观情况有比较清楚的了解。课程构建的主干法理原则,应在教师的能力范围内,采用易于学生理解的表达方式,做到深入浅出。在近两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首先构建了由四条基本原则组成的课程主干,一是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权利与义务并存;二是尽到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三是协议不是万能的,没有协议是万万不能的;四是不能从自己的不当行为当中获利。下面分别举例说明法理原则与卫生法知识的结合方法。能力越大,责任越大,权利与义务并存。在此原则下,先讲述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两项基础法律问题,学生领会认知能力与权利义务相辅相成后,再讲述《母婴保健法》《精神卫生法》《执业医师法》等具体内容。学生能够理解并掌握《执业医师法》从考试到注册、考核等等一系列的高标准要求,同时在情感上认可这样高标准要求的合理性。甚至面对“在疫情来临时,医护人员有选择躲避的权利吗?”的探讨,多数学生能够顺利得出“医务人员不能选择躲避”这一结论,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的规定一致。而在以往的授课中,很多学生对此条规定难以理解,认为医务工作者也是人,为什么要被强迫做这样危险的工作。再如,教师对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和非法行医罪量刑区别、新旧刑法罪名更迭背景等知识简单介绍后,辅以非法行医罪的案例分析,学生能够充分认识到非法行医不仅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犯罪者本人也将承担巨大风险,然后从情感上认同执业医师考试虽然很难,但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贪图眼前利益而非法行医。尽到与自身能力相适应的注意义务。此部分授课中,先简要介绍世界各国“家长式法律”的概况以及由来。学生理解了“家长式法律”的存在,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平衡公民自由与社群发展的最优选择。然后探讨“高空坠物谁担责”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畅所欲言,教师总结公平责任的法律规定,以及这项规定的社会背景与价值理念。在学生建立起宏观意识和换位思考的方式后,再讲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等公共卫生类法律法规,学生的接受度很高,且很少出现以往的“有必要规定这么细”“有必要这么繁琐”“艾滋病感染者自己不小心,为什么还要多方面的保护其权益”等等负面情绪。协议不是万能的,没有协议是万万不能的。本部分课程设计为,先讲述民法中“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协议成立的先决条件,中间插入“大学生校园贷款和高利贷”“网购平台如何维权”等等与学生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在学生具备基本的契约知识后,讲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处方管理办法》等内容,学生就能够理解医疗行为本身风险较大,详尽全面的书面协议、记录非常必要。而后组织探讨“孕妇李丽云死亡案”“孕妇马茸茸跳楼案”,多数学生不像某些社会舆论一样批评医务人员的“教条古板”,而是认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加倍要注意医疗文书的清晰完整。不能从自己的不当行为当中获利。此条原则可从符合、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反两方面讲授,如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在无因管理环节中,探讨“老人跌倒能不能扶”“突发心脏病的路人要不要帮忙”等热点问题,多数学生认为,医学生具备急救知识,应当尽自己所能帮助他人,但同时存在被“碰瓷儿”的顾虑。此时插入《民法总则》中关于紧急避险和紧急救助的法律规定,学生就会当然的认同民法的价值导向。在不当得利环节中,首先通过案例分析,介绍民法上的不当得利需及时返还,否则数额巨大或是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部分学生能够得出法律规范的阶梯性规定很有必要。最后引入《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内容,同时介绍人体器官移植、药品滥用背后巨大的犯罪空间,学生能够从情感上认同以上法律法规繁杂的条目十分必要,既是对犯罪的预防,亦是对医务人员的保护。此种构建体系法的缺点是难于操作,尤其是《卫生法》本身逻辑体系的先天缺失,导致个别知识点在融合基本法理原则时,会有牵强之感。但此种方法的优点也非常明显,构建完成的课程体系完整、逻辑清晰,易于学生掌握。4.3师生互动及补充说明关于师生互动。卫生法学和其他法学科目一样,从长远的角度看,并无学术上“绝对正确”一说,甚至某些法律法规的时效性还很强。多数卫生法学教材不能同步更新法律法规,完全遵从教材授课,反而会与实践脱节,打消学生的学习热情。不断的根据社会热点、学生兴趣点的转移等因素,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或是师生互动的形式,是保持课程新鲜度最直接的方式。补充说明。卫生法学课时有限,可能是课程改革首先要面临的困难之一。就笔者的经验来说,卫生法学内容繁杂,根据各医药专业的执业考试大纲有所侧重,教师对考试和今后工作用不到的生僻法规适当删减,是必要的。何况学科本身有一部分知识点的理论难度不大,完全可以在教学中简要带过,以便穿插法律常识和基础问题。“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一直是教育工作者奉行的教育境界。在不偏离课程主旨的前提下,做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或许能更顺利的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苏力.只是与写作相关[J].中外法学,2015,27(01):5-12.

  [2]苏力.当下中国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J].中国大学教学,2008(02):24-25,16.

  [3]王岳.人文教育悬空[J].中国医院院长,2012(03):88-89.

  作者:魏婷 单位: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文章名称:卫生法学与法律常识交融授课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yxlw/141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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