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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和土地产权冲突

来源:职称阁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20-03-02 09:45热度:

  油气资源作为国家一级矿权,在建设开采基地时,将对共用型土地进行占用,如现有体制未能起到协调的作用,则矿权与土地产权必将造成矛盾冲突。基于此,文章对油气资源开发中矿权和土地产权产生的矛盾点进行分析,指出矛盾行为产生的后果,并对实际解决策略进行研究。

  关键词:矿权;土地产权;油气资源

  油气资源的开采一般在偏远地区,企业在申请用地时,应与地区政府进行协商,以制定出相应的计划方案,为下一步设备引进、工程施工等奠定基础。如规划用地区域内存在居民,则应与政府、居民来签订赔偿协议,以避免出现违法占用住宅基地的现象。然而,在实际工程基地建设过程中,油气资源开发商在矿权、土地产权等方面,仍存在协调问题,如两者之间的矛盾点过大时,将进一步阻碍整体项目施工。为此,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协调各方权责所代表的利益,进而提升问题解决效率。

  1油气资源矿权与土地产权的界定

  《矿产资源法》中指出,矿产属于国家战略资源,国家有权决定矿产资源纵向空间的具体引用形式。如矿产资源位于农耕用地时,在开采过程中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以确保农民具备经济支撑点。矿业权则是以能源消耗情况延伸出的权责明细,包含采矿、探矿两种形式,其也为相关责任人提供行使权利的保障,保证权力行使人在探矿、采矿过程中,不会受到干扰。此外,责任人在对油气资源开发前,应将资源开采模式、开采进度等进行报备,待国家资源部门给予认证授权后,才可进行下一步工作环节。由于油气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方政府不具备资质许可权利,且手续办理、审批等应由国家直属部门进行操控。《宪法》中指出,土地隶属于公有制财产的一种,由国家与人民群众共同所属的一种权利。其中国家独有的土地是指城市用地,而对于农村、郊区来讲,除国家战略用地意外,其余皆为共有财产,如宅基地、农耕用地等。近年来,我国《土地承包法》在改革中对土地所有权进行重新修订,明确指出农耕用地的转让时限,并对土地的实际用途进行界定,从国家占地角度来看,农耕土地的征用实质上是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改变,其时限以永久性居多。

  2油气资源开发中矿权和土地产权产生的矛盾点

  我国法律条例中明确表明,郊区、农村土地属于国家、集体共用财产,且国家可对土地行使划拨权利,并对土地所有者进行相应的补偿。而对于矿产资源来讲,其属于国家独立的资产结构,且土地区域内的纵向资源也归国家所有。综合上述规定来讲,油气矿产资源所有权、土地产权则属于两个不同的权责性质。在用地使用年限方面,按照用地年限来讲,隶属于工业的矿产基建项目对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时限为50年,但在实际建设以及开采过程中,受到开采形式、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不到50年,地区内将呈现出饱和状态。在此种情况下,如企业占据的是个人用地时,在开采结束后,土地将失去原有的属性,令农耕种植无法进行有效开展,进而令土地权益受到损害。此外,在企业获得国家认可的采矿资质后,需与地区政府进行协商,并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费用,而从资源共有体制来讲,如企业想要获得实际开发权益时,需对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进行合理分配,但由于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者不具备合法的权益分配形式,鉴于此,大部分土地用户加大占地需求,以满足自身的权益,甚至部分地区对此类行为予以默认支持态度,此类问题将严重影响油气矿产资源的开采进度与开采质量。

  3矛盾行为产生的后果

  从国家规定的用地权益来讲,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其自身不具备土地转让的职能,且在国家进行征地使用时,农民需无条件服从,在对土地使用进行补偿时,一切由地方政府来制定补偿基准,此种形式间接导致农民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企业从项目确立到实际开采过程中,需保持一定的持续性、连贯性等。企业如想对土地进行占用,应先与地方政府进行协调,然后又政府出面采集农民的意愿,并加以协调,待土地征集环节完成之后,土地资源为国有制,再转让到企业。政府在对农民进行征地时,是按照国家基准补偿来进行价格预估的,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如征用地属于农耕区域,则应取前三年的平均产值,然后补偿价格为3~6倍,且需依据用地内的农业人数,来支付安置费用,最高不得超过预期基准的10倍数额,且应配合地方条例及时作出补偿。但政府在将土地转让到企业时,一般不按照基准价格卖出,而是以当前市场价格为主,市场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农民在得知此项消息后,将因为自身的赔偿金额较低触发不满情绪,并通过阻挠施工、集体上访等进行抗议,进而加大群体事件的发生几率,令企业与地区的关系恶化,为此,企业需挪用预算资金来施行一定的补偿,确保后续项目工程的开发。

  4解决矛盾冲突行为的措施

  为进一步解决矿权、土地产权之间发生的冲突,应逐步完善《矿产资源法》的相关条例,如关税税率、资源补偿、占地使用费率、资源税税率等,在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完善下,增加矿权、土地产权的协同机制。此外,如企业在用地期限内,资源导出时间较长且未能成功,则应将土地及时归还所有者,在此种情况下,为保证土地所有者具备相应的权益时,应建立临时用地政策体系,将土地使用划分为长期征用、临时征用两个环节,并由企业的实际工作行为来决定最终用地形式,以减少企业的运行成本。按照用地年限来讲,企业应以三年为一周期,对未来建设、发展趋势进行正确规划,以得出未来用地需求。在制定预期规划时,应结合当地政府部门,对土地的各项运营行为进行深度分析,并积极协调企业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权益分配,以建立合理的市场补偿基准。此外,企业在对采矿资质进行认证时,应对与之关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认证,以简化企业在管理部门办理事务的环节,同时也避免与土地所有者产生权益冲突。从技术层面来看,油气资源开采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其开采效率与开采质量直接决定着未来国家发展战略计划的制定,为此,整体项目的建设与施工应由国家企业来完成。鉴于陕北油气资源的发展情况,其正处于级别体制的过渡阶段,但在地方政府的积极参与下,油气资源的开发也将呈现出一定的融合性,令整体开采过程向资产化所转移,通过将开发权力进行分化,可有效解决利益匹配不均所造成的影响。通过建立国有化资产体系,令矿业开采形式不再局限于地方政府主导,而是将权力责任划分到国有企业的股东身上,以此来实现利益均衡化。从土地所有权层面分析,其属于我国独有的共享体系,但当所有权与共有权发生冲突时,农民将无条件服从国家制定的规划,此类制度举措与民法理论相悖。但从传统意识观念来讲,思维的定性加大制度转变效率,为维持市场整体的稳定性,可削减土地所有权的制度范畴,增加农民在土地权益中的比重。如明确农民在共有土地产权中的各项权益,并对权益的实施进行取证与划分,以推动土地集体化的流转,同时,应将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与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体系进行融合,令油气资源产生的利益实现同享化,保证农民可获得经济分成,以消减农民的负面情绪。此外,如想缓解产权冲突,应从农民为出发点,除作出相应的土地占用补偿机制,还应对农民的思想动态变化趋势进行了解,在协商中积极考虑农民的基本礼仪,并从土地占用时长、土地农耕质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保证农民的收益权不会受到损害,进一步缓解资源占地所产生的权责冲突。

  5结语

  综上所述,油气资源在开发过程中,矿权、土地产权面临着矛盾、冲突现象,令采矿企业及土地所有者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本文则是对矛盾冲突点进行分析,并针对冲突所延伸出实际问题来制定解决方案,为企业以及农民来建立协调机制,进而为企业自身的运行提供基础保障,以提升企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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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书特,阳红.矿权改革背景下农村矿区治理:精英治理困境与变革[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5,17(05):56-61.

  [3]李永波.油田地方产权冲突及其治理机制探析[J].资源与产业,2010,12(04):62-66.

  [4]李寿武.我国油气资源矿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02):88-91.

  作者:周群英 单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文章名称:矿权和土地产权冲突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nylw/151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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