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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所有权的配置

来源:职称阁分类:农业论文 时间:2019-03-11 13:58热度: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水资源所有权的配置的相关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水资源配置的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水资源所有权的配置

  关键词:水资源;公共所有;私人所有

  一、法国水资源所有权的配置模式

  法国区分水资源的具体类型以确定其所有权归属。第一,雨水的所有权。根据《法国民法典》641条,雨水视为无主物,允许不动产所有权人通过先占取得雨水的所有权。第二,泉水水源的所有权。在法国的法律传统中,泉水的水源属于泉眼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人[1](P312)。如果泉水流出发源的土地形成水流,则水源所有权人不得再任意处分水源之水而妨害居民区的集体利益。第三,地下水的所有权。法国2006年《水法》第18条规定地下水属于国家公产,实现了地下水的私人所有向公共所有的重大转变①。第四,池塘、湖泊的所有权。与大海相通的咸水池塘与湖泊属于公产,由公法人取得所有权,反之则可以成为私人财产。由天然雨水和泉水形成的池塘与湖泊属于水体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人,反之,如果池塘、湖泊、水面由水流之水形成并且构成天然的或人工的拦水场所,则属于公产[1](P317)。第五,水流的所有权。公产水流是指属于国家、地方当局的天然河流、湖泊及其支流,在这些河流、湖泊上修建的港口、公共工程、蓄水设施,以及为了特定目的由最高行政法院颁布法令归入公产的河流和湖泊,还包括疏通的河道、可航行的运河、生活用水池塘或蓄水池。不属于国家公产的水流是指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其他水流,这些水流的河床以及河床上方空间属于两岸的土地所有权人,可视为私人水道,但私人水道之水属于共用物,任何人都可以使用[1](P320-321)。法国还存在混合性的水流,是最高行政法院在进行公共用途调查后将不属于公产的水流划入混合性水流,混合性水流的河床所有权属于两岸的土地所有人,混合性水流之水的使用权由国家享有[1](P327)。从上述法国关于水资源的制度安排来看,法国水资源公共所有是主要的水资源所有权形式,却不是唯一的水资源所有权形式,法国的水资源所有权立法配置仍然尊重水资源与土地的客观联系,将少量的水资源根据其所附着的土地所有权确定所有权归属。

  二、法国水资源所有权的配置依据

  从水资源的角度看,法国建立水资源公共所有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是水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和不可分拨的社会经济特性,现实依据是水资源流动性的自然特性,建立水资源私人所有制度的理论依据则是水资源的私人物品属性和土地所有权理论,现实依据则是水资源与土地的客观联系。西方经济学家按照自然资源是否具有可分拨性将自然资源分为可分拨自然资源和不可分拨自然资源[2](P297-309)。可分拨的自然资源一般具有私人物品属性,不可分拨的自然资源一般具有公共物品属性。自然资源是否可分拨,是以自然资源在保护和利用过程中是否具有明显的外部性为判断前提的。如果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产生的成本与收益完全由行为人承受而没有影响其他主体,则该自然资源是可分拨自然资源,能够成为私人物品。反之,则该自然资源是不可分拨的自然资源,一般属于公共物品。完全附着于某一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上的水资源形态可以根据土地所有权确定其归属,是可分拨性资源和私人物品,这类水资源的利用和保护一般不产生外部性,私人管理水资源的成本低于政府,建立私人所有权符合效率和公平的要求。而河流、湖泊等流动的水资源由于明显的不可分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建立公共所有权的成本大大低于建立私人所有权的成本,公共管理比私人管理更有效率、更能维护公共利益。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虽然“在很多情形下,私人资源所有权在经济上和环境上都比公共所有权和管制更加可取。然而,这并不能证明将所有环境物品完全私有化在所有情形下都是有效和有效率的环境保护充要条件”[3](P105)。经济学理论认为,私人物品被私人拥有、公共物品被公共拥有是最有效的,选择私人所有权还是公共所有权应该取决于私人的执行和交易成本是否高于公共管理与决策的成本[4](P94-95)。环境保护中的选择是在各种具体情形下选择适用何种基于财产权的方法,多种财产权体制下环境保护可能会更有效[3](P2-3)。那种将资源归属单一所有来解决资源滥用和耗尽问题的观点,否定了各种利益冲突,而这些冲突正是所有商品和服务配置的根据[5](P353)。流动性水资源基于其不可分拨性和公共物品属性,配置公共所有权是最有效也是最公平的,相对静止性和孤立性的水资源基于其可分拨性和私人物品属性,配置私人所有权可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激发私人保护其所有的水资源的积极性,降低资源使用产生的外部性。

  三、法国水资源所有权的配置目的

  公产水流、湖泊的所有权在法国一般被认为属于行政法上的公共所有权②。公产所有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公产供公众使用并维护公共使用秩序,公产所有权和公共使用是不可分离的整体,公共使用本身就是公产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因此,法国配置水资源公共所有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水资源的公共使用用途,保障水资源能够由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享有和使用。法国的公产水资源所有权与我国建立在私人所有权逻辑上的物权性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存在根本区别,这种区别在哈罗德·徳姆塞茨的研究中有明确解释。哈罗德·徳姆塞茨从所有制的角度将所有制形式区分为共有制、私有制和国有制,认为共有制是指“一种由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实施的权利”,国家或个人不得干扰共同体的任何成员行使共有权利;私有制意味着所有者有权排除他人行使所有权的权利;国有制则意味着只要国家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管理国有资产,就有权排除任何人使用的权利[6](P76)。由此可见,法国的公产水资源所有权本质上是公有制的表现形式,我国物权性的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国有制的表现形式[7](P247-248)。水资源私人所有权的配置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传统利益,传统民法中土地所有权行使及于土地的上下,土地所有权对附着于土地的物具有绝对的支配权。虽然所有权的社会化趋势导致私人所有权受到来自公共利益的限制,但是,私人所有权的根本并未动摇,土地所有权人对土地范围内的物仍有支配权,该支配权在环境资源法律和治安法律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土地所有权人为达到自身目的需有益利用水资源且不得浪费性利用。

  作者:鲁冰清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文章名称:水资源所有权的配置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nylw/12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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