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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建古建筑行为国际国内立法现状

来源:职称阁分类:建筑论文 时间:2020-04-02 11:38热度:

  中国古建筑是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有很多人们耳熟能详的古建筑享誉中外。但是近年来,国内外对中国古建筑的仿建行为越来越多。这种现象总地来说弊大于利,因此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对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进行立法时,应当从知情同意、利益分享、来源披露出发,梳理现有立法,准确界定相关概念,明确构成仿建古建筑行为的认定标准,探索建立古建筑专门保护制度,同时要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仿建古建筑行为国际国内立法现状

  关键词:古建筑;仿建;法律规制;著作权法;传统知识

  中国古建筑有着独特的建筑理念和建筑风格,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和不同文化的交流融合,近些年来,在国外某些国家和我国境内都出现了一些对中国古建筑的仿建建筑。对于肆意仿建中国古建筑的现象,我们应当进行研究,并思考如何通过法律进行适当规制。当然,对外国古建筑的仿建行为也值得思考,但不是本文研究重点。

  一、古建筑及相近概念的辨析

  (一)古建筑的概念

  在建筑学中,“建筑”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称,而对“古建筑”并没有准确或者公认的定义。有人认为古建筑是古代建筑的简称,笔者对此持反对观点。在中国建筑史中,按照所处年代不同可以将中国建筑分为古代建筑、近代建筑和现代建筑。古代建筑建于从原始社会开始至1840年鸦片战争以前,近代建筑建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前,现代建筑建于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其中古代建筑肯定属于古建筑,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分析近代建筑是否属于古建筑。在这个时期,我国的建筑处于承上启下的过渡时期,既有旧建筑体系,又有新建筑体系;既有中国传统特色的建筑,又有西方各种风格的建筑。但是这一时期还是旧建筑体系和中国传统特色建筑占据主流,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古建筑应当包括古代建筑和近代建筑。在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当中,没有对古建筑作出定义。地方性法规《苏州市古建筑保护条例》和《黄山市徽州古建筑保护条例》中,都对古建筑下了定义。两份条例均将古建筑限定为建于1949年之前,并将受保护的古建筑范围作出了限定,即并不是所有的古建筑都受到保护,而只保护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建筑。但两份条例对于古建筑是否需要列入文物保护单位名录的规定不一致。笔者认为,列入名录与否,不是判断是否构成受保护古建筑的标准。综上所述,本文所讨论的中国古建筑,是指在中国境内建于1949年建国以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这里所讲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群,同时也包括少数民族建筑。

  (二)相近概念的辨析

  在建筑学领域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还有一些与“古建筑”容易混淆的词汇,在此需要进行厘清。1.历史建筑。在建筑学中,有一定年代的历史沉淀、能够反映一定时期历史特色的建筑就可以称为历史建筑。而在法学中,历史建筑的范畴要窄得多,它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①。可见,历史建筑是不属于文物但又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建筑。2.传统建筑。在建筑学中,中国传统建筑是指从先秦到19世纪中叶以前的建筑,从形式上看包括传统官式建筑和传统民居建筑,主要有宫殿、坛庙、寺观、佛塔、民居和园林建筑等,其中宫殿与园林建筑的成就最为突出。在法学中传统建筑的定义与建筑学中的基本一致,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筑,包括中国传统村落中列入规划保护对象的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②。除此之外,建筑学中还有古典建筑、中式建筑等名词,法学中还有民间建筑的说法。这些名词都是从古建筑的某一方面特征进行的描述,属于古建筑的其中一部分。因此,本文从最宽泛的古建筑的角度进行论述。

  二、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表现及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表现

  建筑不仅是一门技术科学,而且是一门艺术。由于建筑来源于社会,又服务于社会,因此英国著名建筑大师诺曼·福斯特就曾经说过,“建筑是一种社会性艺术”。而作为一种艺术,就不免被模仿甚至抄袭。近年来,国外出现了一些仿建中国古建筑的事例,引起国人的关注和讨论,这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对“世界八大奇迹”之一的秦始皇陵兵马俑的仿建。2007年,德国汉堡民俗博物馆使用兵马俑仿制品举办“中国秦始皇兵马俑展”。2013年,奥地利某公司举办了“复制兵马俑展”。最近一次是2016年12月23日比利时列日火车站举办的“秦代兵马俑展”,展出的所谓“兵马俑”和秦代文物粗制滥造,说明牌全程未指出属于复制品。此外,秦始皇陵兵马俑在国内也没有摆脱被仿建的命运,在安徽安庆4A级景区“五千年文博园”中,按照原皇陵一号坑复制了一个兵马俑群。除兵马俑外,圆明园的仿建也被广泛关注。曾经的圆明园是举世闻名的“万园之园”,但毁于大火,而在今天的华夏大地上有两个仿建的圆明园,分别位于珠海和横店。1997年,珠海4A级景区“圆明新园”对外开放,它以北京圆明园为蓝本,按1∶1比例精选圆明园四十景中的十八景修建而成,耗资6亿,占地面积1.39平方公里。横店5A级景区“圆明新园”于2016年建成,总投资300亿元,占地面积7000多亩,按照1∶1的比例恢复了北京圆明园95%的建筑群。从我国古建筑被仿建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从仿建的地点来看,有的是在国内,有的则在国外;从仿建的设计来看,有的是完全按照原式样、结构进行仿建,有的是在原式样、结构基础上进行了改动;从仿建的建造工艺来看,有的是运用原工艺、原材料进行的仿建,有的则是运用现代工艺、现代材料进行的仿建;从仿建的目的来看,有的是用于商业目的,有的是用于非商业目的,比如用于展览或非营利性景区。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仿建的古建筑不等于仿古建筑。在建筑学中,仿古建筑专指“仿照各种建筑的结构特征和艺术形式,经过设计、施工和建造出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1],属于一种建筑类型。而仿建的古建筑是指对已有的某特定古建筑进行复制式仿建。

  (二)对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不可否认的是,对中国古建筑进行仿建可能在某些方面存在积极意义。但从长远来看,对古建筑的仿建肯定是弊大于利。对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古建筑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宝贵的精神财富,蕴涵着传统建筑知识[2]。因为建筑中必然包含着人们的思维意识,尤其是在建筑式样及装饰艺术上[3]。虽然古建筑的设计者和建造者早已离我们远去,但我们还是应当尊重古人的智慧成果,不能任意进行仿建。第二,中国古建筑具有独特的特征、形式、结构、形状、色彩和雕饰,往往还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而仿建的古建筑可能会造成民众对古建筑原本的样貌和历史产生曲解,这不利于传统文化的传播和保存。建筑可以被仿造,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灵魂和历史底蕴无法被仿造。第三,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针对古建筑被不合理仿建提出过诉求,因此我国也应当对古建筑仿建行为进行规制。比如,上世纪90年代郑州曾仿建法国朗香教堂,遭到法国勒柯布西耶基金会强烈反对后被拆除。又比如,2014年石家庄曾按照1:1比例仿建埃及狮身人面像,后遭到埃及文物部门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投诉,最终该建筑于2016年被拆分。基于以上原因,我们有必要思考在法律框架下,如何通过完善立法来对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进行规制。

  三、关于仿建古建筑行为的国际国内立法现状

  (一)国际方面

  在1972年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当中,将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和建筑群,都可归为文化遗产。联合国对各国重要的文化遗产建立有《世界遗产名录》。在该公约中虽然没有对古建筑的仿建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第6条第三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国同意不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位于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措施”。对名录中的古建筑进行仿建可能会被认为是这里所说的“间接损害”。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WIPO-IGC)会议文件《保护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条款草案》中,第1条“术语的使用”部分将建筑归为物质形式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该草案赋予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受益人以相关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

  (二)国内方面

  1.有关古建筑的立法较为零散,相关概念不够明确。在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立法草案当中,与古建筑相关的立法较为零散、不够统一,一些概念的使用也是多种多样、具体定义不够明确。在《文物保护法》中,用到的是“古建筑”的说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下了定义,其中包括了“民间建筑”。在住建部的相关文件以及地方规章当中存在有关“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的规定,但在一些规定当中对概念的理解存在不同甚至是矛盾。2.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直接对古建筑仿建行为进行规定。《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3条、第5条规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受国家保护。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2条~第34条对复制馆藏文物的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对于可移动文物的仿建行为却没有作出规定。《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的类型作出列举式规定,其中包括建筑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九)项规定的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因此,具有审美意义的古建筑可能会构成建筑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中保护期的有关规定,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而其他权利的保护期有五十年的时间限制。虽然古建筑作品的作者死亡时间早已超过五十年,但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存在理应要求古建筑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7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如果古建筑作品被认定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那么其权利保护期不受限制。

  四、对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规制仿建中国古建筑行为的基本原则

  1.知情同意。无论是在国外还是国内仿建我国的古建筑,无论是出于商业目的还是非商业目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古建筑的所有人或主管部门的同意。未经合法授权,都不得私自仿建。2.利益分享。如果是出于商业目的对我国古建筑进行仿建,则应当将仿建古建筑的商业盈利与原古建筑所有人或主管部门进行利益分享。利益分享的比例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也可以在法律中直接进行规定。3.来源披露。仿建行为人应当在仿建的古建筑附近显眼的位置,树立标识牌或者以其他形式说明该建筑所仿的原有古建筑的基本情况信息,包括所处位置、建造年代、主要历史文化内涵,等等。

  (二)具体的立法建议

  1.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目前关于古建筑保护的法律层级不高,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繁多。我们应当在全面梳理关于古建筑的现有立法基础之上,对相关法律进行立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修改或废止的措施。2.明确古建筑相关概念。在立法中,应结合建筑学相关理论,明确界定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建筑、民间建筑等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使得法律更加具有科学性。3.准确界定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究竟哪些情形属于对我国古建筑的仿建行为,需要在立法中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立法工作中的一大重点,同时也是难点。4.建立古建筑保护专门法律制度。法律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和滞后性[4]。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必有其先行者。笔者建议在适当的时候研究制定专门的“古建筑保护法”[5]。通过专门立法来对古建筑保护作出详细的规定,其中应当对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从国际角度出发,一方面要规制境外和境内仿中国古建筑的行为,另一方面也要规制境内仿外国古建筑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内法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从而能够得到有效实施。5.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古建筑的保护涉及多个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过程中要注意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上文提到,古建筑蕴含着许多的传统知识。我国自古就有建筑著作流传至今,目前国际传统知识保护运动正在积极发展,可以借鉴传统知识保护的相关经验,来对古建筑进行保护。古建筑不是尘封的历史。古建筑与现代建筑是“源”与“流”的关系,没有昨天的古建筑,就没有今天的现代建筑。规制仿建中国古建筑的行为,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中国是一个古建筑保存大国,我们应当早日着手进行相关法律的制订和完善,引领国际古建筑保护的大潮,在国际社会中发出中国声音。

  参考文献:

  [1]田永复.中国古建筑知识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5.

  [2]李晓鸣,李世炜.中国传统建筑知识的法律保护[J].西安建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2).

  [3]宋其加.解读中国古代建筑[M].广州: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187.

  [4]张文显.法理学(第五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80.

  [5]佚名.保护古建筑需从法律细处着手[N].检察日报.2015-01-12.

  作者:宋健 陆志明 单位: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文章名称:仿建古建筑行为国际国内立法现状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jzlw/154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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