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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的困境

来源:职称阁分类:电子论文 时间:2018-08-17 11:32热度: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的困境等相关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相关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论文供相关人士参考。

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的困境

  关键词:B2C;在线调解;困境

  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纠纷案例越来越多。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纠纷在线调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就是由相关的第三方平台解决电子商务双方的纠纷。由于我国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时间还不长,因此在线调解机制运行还存在不少困境,因此立足于当前在线调解的困境,提出相应的破解对策。

  一、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的必要性

  基于B2C电子商务的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在线调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有利于节约成本费用。在线调解的费用主要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实现对纠纷的在线调解,这样不仅可以简化纠纷调解的呈现,节省纠纷双方的时间,而且还可以省去来回奔跑的费用;其次体现当事人的自愿性。在线调解能够充分的体现出当事人的自愿性。例如是否决定在线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如果任何一方对在线调解程序不满,可以退出在线调解程序;最后在线调解程序简单、纠纷解决处理效率高。电子商务纠纷具有虚拟特点,因此采取传统的纠纷处理方式难以实现,而在线调解实现了纠纷解决机制的虚拟性特点,因此大大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二、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的困境

  虽然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工作取得较大的成效,但是从法律层面分析,我国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仍然面临不少问题:1.在线纠纷调解缺乏专门的法律。目前针对调解的法律主要是《人民调解法》等,但是从这些法律法规的运行实践中可以看出其主要适应于实践调解,而由于在线调解存在较多的虚拟性,例如对方法人的虚拟等等特点,因此现行的法律难以适应在线调解。另外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的法律。电子商务在线调解是基于电子商务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从当前电子商务在线纠纷机构性质看,其主要属于社会团体,而非官方机构,这样其在法律主体上的不确定性制约我国在线调解的发展。2.在线调解缺乏严谨的程序规则。虽然在线调解机制已经成熟,例如淘宝网的在线调解已经经过多年的发展具备成熟的经验,但是由于在线调解属于灵活的、基于当事人意愿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在法律层面还没有严谨的程序规则:一方面在线调解由于依托互联网平台,在具体的纠纷处理上存在第三方平台中立性的问题。以淘宝为例,虽然淘宝在线调解平台是保护消费者和商家的第三方平台,但是具体到实践中存在中立性权威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在线调解执行存在程序不严谨的问题。尤其是在线调解结果执行的随意性,导致在线调解的法律强制度受到质疑。3.在线调解协议执行难。在线调解具有契约意义,因此其在执行上存在执行难等问题。例如双方经过在线调解达成协议之后,由于缺乏法律强制性,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上存在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到位等现象。

  三、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困境的破解对策

  基于电子商务在线调解纠纷问题,我国必须要从以下方面给予解决:1.建立针对电子商务在线纠纷的法律。目前电子商务在线调解所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法律法规的缺失。虽然我国2017年对电子商务法进行了审议,但是其还没有应用到实践中,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必须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法的研究:一方面要保证法律法规的实践性,尤其是要解决“一出台就过时”的问题。例如在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需要从互联网技术层面考虑,保证法律法规覆盖面广泛性;另一方面要加快司法改革,将在线调解纳入到《人民调解法》中,明确在线调解的主体责任等等。2.规范在线调解程度规则。目前我国在线调解结构的程度规则基本都是由各个机构内部制定的,例如京东、淘宝等平台在处理在线调解时都是按照自己的规则制度实施的,这样不利于在线调解的发展。因此我国要制定统一的标准:一是要对在线调解机构进行认证。加强对在线调解机构的认证可以保证在线调解机构的公正性与独立性;二是要加强在线调解机构之间的合作,形成规则相同的机制。例如加强与法院和调解组织的入驻合作。通过技术平台提供的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的入口,由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过平台上传法院之后,法院立案,经在线审查符合条件后便可在线生成裁定书,赋予在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三是保证当事人的权利。例如京东对于在线调解存在不尊重商家自由意愿的现象,虽然此种做法有助于保护消费者,但是却违背了个体自治权,因此必须要规范在线调解介入程序。3.强化在线调解协议执行力。针对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执行难的问题,我国必须要加强对在线纠纷在线调解协议的执行力:第一将在线调解协议纳入到司法确认。虽然在线调解属于契约,但是我国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将调解协议作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第一程序,因此在线调解机构在调节之后达成协议的需要向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第二我国要尽快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明确在线调解的法律效应;第三要加强对调解协议的监督。第三方平台以及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在线调节协议的监督,保证其落实到实处。总之,在我国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过程中,理清在线调解机制的运行概况是基础,剖析在线调解理论的实效化困境是关键,破解在线调解理论实效化困境是保障。因此我国要立足于我国现状,制定完善的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机制,以此促进我国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涛,论我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解决机制的完善[D].太原科技大学,2017

  2.姜英超,我国在线调解机制实效化困境及对策[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3)

  作者:王剑 游鑫 吴艺璇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

文章名称:B2C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调解的困境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dzlw/9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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