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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职称阁分类:电子论文 时间:2020-04-27 10:07热度:
保障网民言论自由的同时有效防范化解网络舆情风险,是网络舆情治理的一大攻坚难题。从介入时机、基础保障等角度分析我国网络舆情的治理路径,结合大数据“4V”特征分析网络舆情发展现状,我们发现网络治理路径尚存在拓展、创新的问题。随着信息技术的持续发展,人们愈加认识到大数据对化解网络舆情攻坚难题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为切实提升民众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满意度,我们有必要从治理过程与治理方式等层面对大数据嵌入网络舆情治理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关键词:大数据技术;网络舆情;网络治理
习近平同志告诫我们,要“加大舆论引导力度,加快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1]到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建立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空间与实体空间之间在治理上既有相似性,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在虚拟的网络空间,网民扮演着信息接收者与传播者的双重角色。突发的公共性事件,可以在极其短暂的时间内为广大网民所关注并形成网络舆情。网络舆情所具有的溢出性效应,决定了对其引导与把控不力会在不同程度上妨碍社会和谐与国家稳定。在治理网络舆情的问题上,非基于技术归化的治理路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将大数据技术有效嵌入网络舆情治理中,对于提高网络舆情的治理效能、提升民众对网络舆情的治理满意度大有裨益。
一、网络舆情治理的路径分析
我国在长期的网络舆情治理实践中,探索出了多条网络舆情治理路径,其中以下两条治理路径较为具有代表性:
(一)从介入时机的角度分析网络舆情的治理路径
我国传统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普遍是在公共事件爆发并形成网络舆情后,由多主体进行介入。多主体介入是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一大显著特征。这里的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各种媒体、社会组织以及广大民众。该治理路径的介入方式,主要是在政府主导下开展的并最终会影响到政府的决策。有学者指出,从决策方式上来看,多主体参与的网络舆情治理因循一种自下而上的路向。[2]多个主体在政府主导下,通过开展各种活动,如网络信息互动、网络信息公开等进行交流,从而助推政府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做出科学决策。各种媒体、社会组织在网络舆情治理中主要起到配合、回应的作用。各种社会组织、媒体乃至广大民众协调配合,渐趋成为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多主体介入彰显了社会主义中国具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显著优势。然而,这种优势主要是在网络舆情发生后发挥作用的。
(二)从基础保障的角度分析网络舆情的治理路径
互联网尽管是虚拟空间,但绝不是“法外之地”。不同主体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离不开基础保障工程的建设。如果将政府比喻为网络空间治理中的“掌舵人”,要驱使一艘承载着8.54亿网民[3]的巨轮破浪前行,一定要有“压舱石”保驾护航。通过法律手段协调解决网络空间治理中面临的种种问题,是一种科学有效的治理路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一总目标达成的背后有着深刻的意蕴。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网络法治体系,是否就意味着必然能够有效推进网络舆情治理?这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一大问题。网络舆情治理我们强调要依法治理,但在现实中却存在着被动执行的情况。这种路径依赖,极容易导致网络舆情的法制化治理停留于表面化。Manuelcastell在其皇皇巨著《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提出了“信息技术是网络社会支撑”的重要命题。[4]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依法治理网络舆情,在法律的执行上变被动为主动,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网络空间治理较之于现实空间治理,因之隐蔽性更强、虚拟性更明显而难度更大。建设能够主动执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我们矢志不移的目标追求,我们有必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成果为提升网络舆情治理质量服务。
二、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拓展的必要性
网络舆情产生后介入以及法制治理路径,对于解决网络舆情治理问题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应该予以高度肯定。然而在大数据时代,这两种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所存在的不足也是明显的。结合大数据的基本特征对网络舆情的发展状况以及既有治理路径进行分析,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到网络舆情治理路径的拓展具有必要性。
(一)结合大数据特征分析网络舆情发展现状
从总体上来讲,大数据呈现出了“4V”特征,这些特征的呈现均对网络舆情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小觑的影响。从数据规模来看,我们可以将大数据的首要特征归结为Volume,也即海量化。大数据之“大”,体现在其所涵盖的信息量众多。随着移动互联技术的快速发展,网民借助新型移动媒介发布网络舆情的信息量越来越大。海量化的网络舆情数据资源,对开展具有有效性的网络舆情治理构成了新的挑战。从信息表达的形式来看,我们可以将大数据的特征归结为Variety,也即多样化。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舆情信息借以表现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其既可以是文本、图片,也可以是音频、视频等等。兼具多样化与融合化特点的社交网络平台,极大地提升了用户的使用体验。借助社交网络平台,网络舆情信息能够迅速吸引网民的注意力并迅速地得到传播与扩散。大数据的这一特征,对开展有效的网络舆情治理增加了新的难度。从网络舆情信息的生命周期来看,其呈现出变化快的特征,我们可以用Velocity表示。网络舆情信息从产生、发展到消亡的生命周期在大数据时代变得更为复杂。一种网络舆情引致次生网络舆情的概率越来越高。不确定因素的增多,为网络舆情治理带来了新的困难。从网络舆情信息的价值密度来看,也即从Value的角度来分析,其呈现出价值密度低的特点。面对海量化的网络舆情信息资源,失真的部分与价值高的部分相互混杂,这使得网络舆情治理显得极为棘手。
(二)既有网络舆情治理路径亟待拓展
无论是从介入时机的角度还是从基础保障的角度分析网络舆情治理问题,我们均不难发现其存在不小的提升空间。从介入时机的角度来看,网络舆情爆发后才进行介入与干预,具有明显的被动性。彼时,公共事件已经发生并引发网络舆情的形成,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已然构成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在这种条件下才进行干预,治理效果往往并不能尽如人意。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期,各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网络舆情治理一刻也离不开法治做保障,然而,网络舆情信息的生命周期变化极为复杂,如何将法治贯彻到网络舆情信息产生、发展以及消亡的全过程和各阶段,仅仅依靠凭人力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很可能会“望洋兴叹”。有学者通过对近年来我国网络舆情事件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后指出,在处理诸如东方之星沉船事件、长春毒疫苗事件等网络舆情问题上,我们采取的是公共事件发生后再行介入的治理路径;在处理诸如徐玉玉诈骗事件、广场舞大妈霸占篮球场事件等网络舆情问题上,我们采取的是法治化治理路径;在处理诸如天津港爆炸事件、雷洋事件等网络舆情问题上,我们采取了两种治理路径兼具的处理方式。尽管我们已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可民众对网络舆情的治理成效并不十分满意。[5]如何创新网络舆情治理路径,提升公众对网络舆情治理的满意度,就成了摆在人们面前的一大现实而突出的论题。
三、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的可行性
置身于大数据时代的我们,在推进网络舆情治理问题上也应该切实做到与时俱进。从治理过程来看,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能够帮助我们做到“防患于未然”;从治理方式来看,将大数据嵌入网络舆情治理能够帮助我们做到“变被动为主动”。因此,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具有可行性。
(一)从治理过程来看,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能“防患于未然”
《礼记·中庸》指出“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网络舆情治理贵在“防患于未然”。预见未来是大数据技术的核心特点。[6]无论是从介入时机的角度还是从基础保障的角度分析我国网络舆情治理现状,其关注点主要聚焦于对“发生中”与“发生后”的网络舆情进行处理。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对于应对显性风险类的网络舆情事件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处理隐性风险型网络舆情治理上极有可能陷入治理失灵的泥淖。我国当前正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各种矛盾相互交织,矛盾触发点多且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点。对网络舆情“发生前”进行监测,对隐性风险型网络舆情事件提前防范之于维护社会和谐与国家稳定意义重大。大数据因其具有适时监测、及时预警、准确研判等技术特性,而能够在网络舆情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以后的全过程和各阶段均发挥作用。大数据固有的技术优势,使之嵌入网络舆情治理具有可行性。此外,政府是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在多元主体治理网络舆情中政府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有助于政府部门做出“预知性”的治理决策,从而提升公众对于网络舆情治理的满意度。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将大数据嵌入网络舆情治理亦具有可行性。
(二)从治理方式来看,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可“变被动为主动”
无论是基于介入时机还是基础保障的角度分析网络舆情治理路径,在处理方式上均不免过于被动。在大数据时代,仅仅依靠人力资源监测、把控海量化的网络数据资源是不切实际的。借助大数据技术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与研判具有可行性。从市场上已经出现的网络舆情系统平台来看,如谷尼网络舆情监控系统、乐思网络舆情分析系统等等,其已经为辅助政府部门开展有效决策提供了帮助。这些系统平台可以不知疲倦地进行工作,通过提前编制系统程序,自动爬取、抓获舆情信息,对敏感词进行聚类,对网络舆情进行实时预警乃至可以生成网络舆情分析报告等等。网民对舆情信息的了解并不尽然是全面化的,其评论情绪也并非持久处于静态。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有助于提升相关部门引导网络舆情的有效性与回应网络舆情的精准性。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尤为注重多主体的实质性参与。政府在既有的网络舆情治理路径中发挥主导性作用,诸如各种媒体、社会组织、广大民众实质性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程度有限。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尽管主导者仍然是政府,但其担任的角色主要是为各种媒体、社会组织与广大民众提供实质性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平台。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为推动网络舆情治理做出贡献,也有助于变网络舆情治理由被动为主动。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将大数据技术嵌入网络舆情治理具有可行性。
作者:李净 谢霄男 单位:重庆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文章名称:大数据技术对网络舆情治理的运用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dzlw/15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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