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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来源:职称阁分类:医学论文 时间:2018-09-30 11:39热度:

  这篇论文主要介绍的是怎样保护女性的生育权的相关内容,本文作者就是通过对女性生育权内容保护的重要性等相关内容做出详细的阐述与介绍,特推荐这篇优秀的文章供相关人士参考。

怎样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关键词:女性生育权;冲突;自由

  生育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随之产生的是生育权。生育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在一定情况下,男性和女性关于生育会产生矛盾,由于在生育过程中女性会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甚至会出现极为不平等的情况发生。那么,在生育的过程中女性是否具有生育自由的权利呢,笔者认为,具有。

  一、女性生育权概述

  (一)女性生育权概念

  生育是人类发展的必然需要,也是正常人类繁衍下一代的主要方法,是人类生存的重要方式,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以及个人而言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公民生育权是法律所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一项基本人权。女性生育权就是指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权利,女性生育权也同样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在我国古代时期,女性是没有生育权的,随着国际社会变化以及新中国成立,女性的地位渐渐地提高,为了更好的保障女性权利,法律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定了女性的生育权,用法律形式给予了一定保障。

  (二)女性生育权内容

  女性生育权内容包含生育自由;生育时间、地点、方式;生育知情。生育自由即指妇女有权利决定生育孩子或者不育生孩子,不受外界任何干涉。如果妇女连自己决定生育的自由都无法保障,那么人权也无从谈起。生育自由是生育权最为核心的内容,也是生育权其他内容的基础前提。生育时间、地点、方式是指妇女有权利决定根据自己身体状况决定是否进行剖腹产或其他方式生产,外界不得强制性要求妇女必须在哪家医院或者何处进行生产。以及妇女有权利选择是否避孕、是否选择堕胎。生育知情是指妇女有权利知晓自己在怀孕期间的状况以及在生育前应当知道的相关信息,知情权是一项很基本的权利,如果对于生育情况或者自身情况不了解,就无法实现前面所提生育自由、生育方式等生育权的内容。

  二、女性生育权保护的重要性

  (一)女性处于较为弱势地位

  女性在社会处于较为弱势地位,保护女性生育权自由更有利于社会,因为通过性行为而进行的生育是靠夫妻双方共同完成,但怀孕后的主要承担者仍是女性,即使是通过现代科技进行的人工授精也是需要女性在其子宫中孕育方可。在生育期间,女性确实处于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我们都知道男性的权利以及生育是必须通过女性才可以实现的,倘若男性在女性不愿生育情况下,仍希望进行生育,那么在男性为主导的情况下,双方可能会离婚,但也可能对女性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产生严重的伤害;如果让女性为主导,最坏的结果也就是双方分开。在此后果比较而言,显然保护女性生育权更为有利社会发展,更有利于社会个体。

  (二)女性在生育中起到不可替代作用

  女性在生育中起到的作用是男性无法代替的,保护女性生育权更有利于保护女性人权。而且我们也知道,生育后代并不是我们结婚的必然,不是我们结婚的原因,不是我们结婚的目的。女性不是生育的工具,生育只是双方感情在一定阶段觉得必要的情况下进行的一个阶段.如果双方达成生育的合意,也不会有女方私自堕胎等情况发生,那么在双方未达成生育合意的情况下,女性进行堕胎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对自己的一种支配权、处分权,并不能说是对男性生育权的侵犯。并且女性在生育、哺乳等环节所起的作用不是男性可以替代的,女性承担更大风险,比如:丧失自己的生命。如果对女性的生育权自由都要进行限制,那么会使婚内强奸变得合法化。我们之所以强调女性生育权自由原因就是在现实生活中双方权利做不到平等享有,在此情况下,如果赋予男性生育权主导地位,可能会使丈夫对妻子身体具有强制权,会使女性人权得到严重伤害,这不利于保护我国所提倡的人权,这不符合我国宪法以及国策。给女性赋予生育权的主导地位,显然不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

  三、女性生育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长久以来,我国法律均未明确规定生育权。现实中,当男性生育权和女性生育权相冲突时,问题就显现出来了。如:擅自堕胎、强制堕胎、强制怀孕、拒绝生育等。女性擅自堕胎,由于女性是生育的主要承担者,女性对生育阶段掌握更大的主动权,女性会因为自己一些原因未告诉对方而擅自去医院进行停止妊娠。对于强制堕胎、强制怀孕没有有效的保障,强制堕胎是指在女方怀孕后,女方希望生下孩子进行养育,而男方因为一些原因不愿意有这个孩子,会通过逼迫、隐瞒使用药物、欺骗等行为使女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堕胎,对女方造成重大身体和精神伤害。强制怀孕是指在女方不希望怀孕的情况下,通过威胁等方式迫使女方怀孕。无论是强制怀孕还是强制堕胎都是极为不尊重女性的表现,女性并不是男性的附属品,同样女性也不是一个生育的工具,女性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是享有独立的生育权、自由权、身体健康权等权利的,而男性这些做法是对女性权利的侵犯。拒绝生育,拒绝生育就是夫妻双方一方经济情况、工作情况等原因,在一方提出生育时,表示明确的拒绝或者隐瞒对方使用避孕手段。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目前并没有有效的方式进行解决,没有有效的方式对女性生育权进行保护。经过上述所言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在现实中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但实际上并不是,生育的实际最终决定权掌握在男性的手中,这是因为男性身体状况以及社会一种普遍感觉决定男性在该问题上更有决定权,而女性则是扮演着被动服从的角色。男性通过他的视角、性别进行的生育选择,有可能会导致女性妊娠和分娩的健康安全风险,并且因为社会仍存在一种重男轻女观念或者男方家庭的因素,会导致社会男女比例失衡的社会问题。

  四、女性生育权保护的措施

  (一)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

  女性生育权优先原则,其意思是:在女性怀孕的情况下,女性有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这是根据现实情况而决定的,两性在生育中的分工就决定了女性是生育的主要承担者,同样也是整个生育过程中所带来的痛苦的主要承担者。从怀孕到分娩的整个过程中,女性不仅要忍受妊娠反应还有分娩的痛苦,还要承受十月怀胎的精神焦灼、精神压力。女性所承受的压力是男性难以想象的,相比之下女性在生育的付出远远超于男性,理应获得优先权。在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生育子女还可能意味着工作的丢失以及机会的错过,甚至人生轨迹的重大改变。正式基于上述观点,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一系列的判例确认了妇女的堕胎权,否定了丈夫对妻子流产的同意权。我们来看,什么情况下我们需要女性生育权自由,需要女性有生育的决定权,首先在被强制生育、强制堕胎等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本身就是对女性的权利的侵犯,这个时候我们不保护已经被侵犯的女性,难道保护施害者么?试想一下,夫妻双方感情很好,互敬互爱,互相尊重,那么这个时候,有什么是不可以协商解决的呢,我们之所以要求女性生育权自由防范的当然不是这种情况,在双方无法协商成的情况下,如果夫妻感情很好,我相信女方也不会选择自己就去堕胎,女方自己选择去堕胎的情况,笔者认为就是双方已经没什么感情了,女方对这段感情已经失望,她不愿意这样继续下去或者说她不愿意孩子出生在这样的一个家庭。

  (二)加强立法方面措施

  在宪法方面,应将生育权写入,将其确认为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才能为后续立法提供保障。对于婚姻法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在修订中增加“夫妻双方具有生育权,禁止第三方干预”这一条的意义是在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不是夫或妻的父母的权利,决定是否生育的是双方,而不要哪一方的父母进行干涉。还可以增加一条“夫或妻一方不得采用强迫、欺骗等方法使另一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生育;未经女方签字同意,医院不得进行中止妊娠等行为”本条讲强制生育写入法条,同样一定程度防止强制堕胎,并将女性生育优先原则写入法律,使女性对自己中止妊娠或者进行剖腹产还是顺产等有自己的决定权利。并且可以规定,当一方希望生育,而另一方可以生育却拒绝生育,可诉讼请求离婚。在民法方面,首先明确生育权的人格属性,是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将生育权的定义以及包含的内容、女性生育权的定义以及包含的内容规定清楚。在侵权责任法中将生育权被侵犯的构成要件等相关内容进行规定。并可民法中增加一条“在生育中孕妇出现生命危险,在选择保全孕妇或胎儿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孕妇生命,除非孕妇同意外。”该条是根据社会现实情况而言,孕妇在生育出现危险时,保护的第一个应当就是孕妇,而不是将保大保小的权利交给在外面的丈夫或者其家人,这条更加切实保护了女性的利益,保护了女性的生育权。

  五、结语

  在我国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我们应当尽快将生育权写入宪法,使其渐渐的具有法定的性质,重视对女性生育权的保护,女性作为生育的主要承担者,理应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保护女性生育自由也是在为我国法律完善,为我国保护人权更进一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发展、法律的完善,我相信我国会对女性生育权保护走向更为成熟、完整的阶段,使女性生育权自由得到切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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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承说 单位:西华大学

文章名称:怎样保护女性的生育权

文章地址:http://www.zhichengg.com/yxlw/10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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