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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来源:admin分类:中级职称 时间:2022-09-23 09:05热度:

  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继续深化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完善适合中小学教师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讲课答辩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一级教师职称评审的评价方式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拟定,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二、三级教师职称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初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7号)有关规定,由当地或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后执行。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各级教师发展中心、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和校外教育等机构中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的评审。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参加职称评审。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公办中小学教师,应在核定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第五条 实施分类评价。根据申报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性质不同,中小学教师身份划分为教师、教育管理人员、教研员;根据中小学学校所处地域不同,划分为农村学校教师和城市学校教师,不同岗位、不同学校类型其评价标准有所区别。

  第六条 坚持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为促进农村地区基础教育教学发展,支持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农村学校教师按定向评价的农村学校教师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职称,仅限农村学校使用,调入城市学校须转评。其中,农村学校教师参评副高级职称评审可自主选择城市学校或农村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城市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评审通过的农村学校教师职称,调入城市学校时不需要转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中小学教师各层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教育初心,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胸怀祖国,热爱人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二)有道德情操,忠于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坚持以德为先,职称晋升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任现职以来,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均为合格以上等次,其中申报副高级职称或正高级职称人员年度师德师风考评分别有1次或2次优秀等次。

  (三)有扎实学识,具备教师资格。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教师应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深入教育教学一线,身心健康,能够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认真落实“双减”政策,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等德育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政教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五)任现职以来,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年度考核应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相应条件:

  (一)申报一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者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5.具备中等师范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任教,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的外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以下简称特殊专业)工作不符,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或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

  (二)申报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2.具备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或学士学位,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任教,聘任一级教师岗位任教7年以上。

  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或不具备规定学历,聘任一级教师岗位工作满7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县以上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乡镇中心校从事中小学教研工作的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聘任年限达到相应要求。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2年以上;具备硕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18年以上;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同时,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申报的特殊专业不符,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20年以上,聘任高级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以上,可破格申报。

  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除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申报条件外,还应符合申报相应层级职称要求的能力经历、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科研能力等评审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议,达到相应专业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条 申报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经历具备下列要求,经用人单位依程序考核、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可向评委会推荐: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能将信息技术在教学中应用。

  (二)育人工作。具有一定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思政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之中,帮助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1.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2年以上(博士研究生不作要求),并胜任该项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发展,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以上表彰。(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能够针对学生的成长问题提出指导性建议。教师积极开展家校沟通,开展家庭教育讲座或承担家长学校课程,家访成效显著;校长开办家长学校,协同育人效果好。

  (三)教学工作。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经验,较好完成各项教学任务,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

  1.中小学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良好;幼儿园教师须完成过循环带班工作。其中,城市学校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满1年以上者,可优先推荐。

  教研员在基层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6年(博士1年);任现职以来,从事专职教研工作不少于2年,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在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不少于1年并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2.能够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少先队辅导员、团干部或兼任学生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长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可以用其他学科或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30节。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员须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课程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3.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所教学科学生普遍达到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经单位考核,教学效果良好。

  (四)素质教育。中小学教师积极落实发展素质教育,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能够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开展劳动教育,学校评价良好。

  校长积极落实“双减”政策,持续推动课程、教学改革,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设劳动教育课程。积极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组织社团或举办专题讲座等活动提供条件。

  教研员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具有较强的课程与教学领导力,能够结合实际对本学科、课程的教育教学方法进行改革创新,并取得良好效果。

  (五)教科研工作。教师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能够及时进行教育教学反思,每学期至少撰写1篇有一定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并在单位举办的学术交流活动中获得好评;或参与过1项校本教科研项目,经学校组织鉴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

  城市学校校长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市教科研课题;农村学校校长作为主要成员(前3名)完成县教科研课题。

  教研员主持完成市教科研课题或指导过至少2项本学科的校本等教科研项目,经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该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取得良好效果;乡教研员降低一个等次。

  第十一条 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讲课答辩符合要求,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科研能力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经评委会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职称水平。

  (一)教师

  1.城市学校教师讲授过县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二等奖或市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

  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县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2.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获得下列表彰之一:

  (1)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在师德师风方面表现突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等,市1次或县2次。

  (3)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县优秀班主任;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所带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县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本人被评为县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1次或县2次。

  (5)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6)其他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奖项,根据其规范程度,经评委会集体讨论采用,获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1次或县2次。

  农村学校教师降低一个等次。

  3.在开展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2)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3)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4)城市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参与并完成市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完成人参与并完成县教科研课题研究。

  连续在乡村小规模学校任教满15年,现仍在小规模学校任教的一线教师,参加评审中小学一级教师讲课答辩合格者,在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或教学研究等方面可不作硬性要求。

  (二)教研员

  1.省教研员讲授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其他教研员讲授过上级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

  2.每学年在本级或上级区域开设教学专题讲座或组织本学科专题研修活动等2次,本区域学科教学和教研质量稳步提升。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省教研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省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市、县教研员参与完成(限前3名)市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乡教研员参与完成县教科研课题1项。

  4.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水平,作为第一撰写人或作者,省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市、县教研员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1篇。乡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5.长期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级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市1次或县2次;或者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乡教研员获得省辖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一级教师职称人员,除符合一级教师正常晋升评审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讲课答辩成绩获良好等次且居同类人员前15%。

  (三)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一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县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县一等奖或市二等奖及以上等次)。

  2.主持并完成相应级别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

  3.获得县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县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第四章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经历具备下列要求,经用人单位依程序考核、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可向评委会推荐: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在教学中熟练应用信息技术;教学经验丰富、业绩突出,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育人工作。具有较强的学生管理能力,能够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开展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政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1.教师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满2年);或任现职以来承担其他学生管理工作满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满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校级或主管单位以上表彰2次。

  校长(副校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满8年,且担任校长满3年,治校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单位持续发展良好,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教研员从教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7年(博士2年);任现职以来,有1年的一线教学经历或320课时教学工作量,从事专职教研工作不少于3年。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家校共育效果良好,受到家长和学校好评。教师积极开展家庭教育讲座,每学年至少讲授过1次班级以上家校共育公开课,学生家长评价良好;校长(副校长)积极开办家长学校,学校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本人每学期至少参加1次家校共育活动,受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三)教学工作。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学业绩突出。

  1.坚持教育教学一线,熟练运用学科特点,将思政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2.熟练掌握本学科各学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良好。

  校长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经验丰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所管理的学校评价较高,获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好评。

  教研员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有较强的服务精神,经常深入教学一线。积极推进学科课堂教学改革,做好研究、指导、培训与管理工作,得到同行教师好评,本学科(领域)工作受到上级教研部门表彰。

  3.教师讲授过县以上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学科专题讲座1次;或每学年讲授校级示范课、观摩课或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每学年参加校级组织的教育教学设计(如作业设计、劳动教育设计、主题班会设计等)比赛获得一等奖1次。教育教学理念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突出。校长每学年讲授校级公开课至少1次。(教研员不作要求)

  4.能够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少先队辅导员、团干部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大规模学校(48个及以上教学班或紧密型多校区集团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18—47个教学班)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规模少于18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0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中小学思政课专职教师每年完成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其中参加校外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

  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

  5.教师近5年来教学效果评估须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校长、教研员在单位职称评审小组评议中,通过(同意)率须达到85%以上。

  (四)素质教育。在发展素质教育方面,具有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校本课程、社团活动等教育教学能力,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践活动,有较强的课程资源开发能力。教师受到校级以上好评,校长所管理的学校受到县以上行政部门好评,教研员所指导的学校受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好评。

  (五)教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在育人模式、德育工作、课程建设、教学改革与创新、作业设计、减轻学生负担等方面取得良好效果。

  教师能够认真进行教育教学反思,每学期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奖;或主持过1项校本教科研项目,获得学校或业务主管部门好评。

  城市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县以上教科研课题。

  省教研员主持完成省以上课题,市、县教研员主持完成市以上课题,乡教研员主持完成县以上课题。

  (六)示范引领。教师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所培养、指导的2名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受到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校长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师专业发展、教育质量提升、发展素质教育、家庭教育工作、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有突出作为,形成特色成效,在同类学校中位居前列,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在县教育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

  教研员经单位统一安排,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和指导教学,能够体现研究深度和个人业务特色,在本地区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指导的2所基层学校学科教育教学质量效果显著,获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七)支教。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城镇学校教师须有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满1年以上的经历。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师对支教可不作要求。参加援疆、援藏工作1年以上视同支教经历。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教师职称人员,讲课答辩符合要求,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科研能力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经评委会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职称水平。

  (一)教师

  1.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城市教师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或观摩课;或当年在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获优秀等次;思政课专职教师参加过市以上专项思政优质课一等奖或示范课或观摩课等活动1次,或参加过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大中小幼思政课一体化活动获得好评。

  农村学校教师讲授过市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或观摩课,或讲授过县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或讲授过2次县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均获县二等奖及以上等次)、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或当年在职称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获良好等次以上。

  (2)担任班主任工作期间,获市教育行政部门先进班集体或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市优秀班主任。

  (3)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并申报“少先队工作”专业的人员,获市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或被评为市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或教育部典型案例评选),或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劳动教育比赛等,获市一等奖以上;或承担奥赛辅导教学(满3年以上),所辅导的高中学生获得市一等奖及以上奖励。农村学校教师获县一等奖以上。

  (5)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在作业设计、单元教学、校本教研等方面有典型做法或案例,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市以上范围推广;或在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做经验发言1次或县2次。

  (6)教育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基础教育研究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7)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8)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省1次或市2次。

  (9)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1次或市2次。

  农村学校教师降低一个等次。

  2.任现职以来,在开展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并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或主持完成(限3名)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或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教师县1次。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1篇,阅读量达10万人次以上。

  (3)主持并指导劳动教育,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县1次。

  (4)思政课专职教师主持开展思政实践活动,成效显著,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教师县1次。

  (5)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6)参加省中小学常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工作1次以上或市2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市1次。

  (7)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效显著,参与并完成省及以上教科研课题,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完成市及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教师参与并完成县教科研课题1项。

  (二)教育管理

  任现职以来,所管理的学校依法治校,教育教学成绩突出,任校长期间学校受到市级党委、政府或市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1次或市单项表彰2次(农村学校降低一个等次),同时还应具备:

  1.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讲授过市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获得好评。

  (2)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基础教育教研成效显著,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主持完成的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获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受到省委或省政府及以上表彰。

  (4)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获得教师节期间市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5)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省1次或市2次。

  (6)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1次或市2次;或省少先队集体表彰1次或市2次。

  农村学校校长降低一个等次。

  2.任现职以来,在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教研科研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任校长期间,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指导劳动教育,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组织观摩学习2次。

  (2)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好评,并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育教学工作会议上做经验介绍,省1次或市2次。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1篇,阅读量达20万人次以上。或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教育教学类专题讲座,省1次或市2次。农村学校校长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1篇,阅读量达10万人次以上。或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术交流活动中,主讲教育教学类专题讲座,市1次或县2次。

  (4)参加省中小学常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1次以上,或市中小学常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

  (5)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1次或省教研部门组织编写2万字以上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6)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效显著,能够结合单位实际开展研究,参与完成与本校教育教学发展有关的省以上教科研课题(限前3名),或主持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一等奖以上,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

  农村学校校长降低一个等次。

  (三)教研员

  教研员每学年在本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或培训活动中开设本学科(领域)的示范课、教学专题讲座、主题系列教研等2次,学科教学质量稳步提升(应提供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以来的有关材料),且讲课答辩成绩达到良好以上水平。同时还应具备下列相应条件:

  1.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作为主持人获得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省二等奖);或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

  (2)主持并积极落实中小学课堂教学改革,成绩突出,其改革经验经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观摩或推广。

  (3)受到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4)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联合评选为师德标兵、师德先进个人,市1次或县2次。

  (5)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受到教育行政部门单项表彰省1次或市2次。

  乡教研员降低一个等次。

  2.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省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市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县教研员主持并完成市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评委会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乡教研员参与(限前3名)并完成市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

  (2)省教研员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或公办本科师范类高校学报上发表教育教学类本学科学术论文3篇,市县教研员2篇,乡教研员1篇。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1篇,阅读量达20万人次以上。

  (4)省教研员参编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2次,市县教研员1次;或2万字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的地方教材、教师指导用书。

  (5)省教研员参加国家常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工作1次,市县教研员参加省常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1次或市常规质量评价命题2次。乡教研员参加市常规质量评价命题1次或县2次。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年度考核获得至少1次优秀等次。

  (三)讲课答辩获良好以上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其中第1、3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3条为校长、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评委会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层级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及以上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第五章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教育教学能力经历具备下列要求,经用人单位依程序考核、评议、公示无异议后,可向评委会推荐: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系统性的本学科专业知识、学科思想理论和教学方法,有优异的教育教学反思和课程设计能力,教育教学理念先进、业绩卓著,教学技艺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

  (二)育人工作。具有出色的育人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学生(家长)教育管理和思政教育工作,全面落实发展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人才观,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和引领作用,深受学生爱戴。

  1.教师从教以来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满5年,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班主任工作。教书育人成效显著,本人在学生管理工作方面受到过市以上表彰。

  校长(副校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满12年,且担任校长满5年,任期内所管理的学校各项教学目标任务完成良好,受到市以上综合表彰;担任副校长满8年,任期内所分管工作成效突出,同时受到市单项表彰。

  教研员从教以来,在基层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不少于8年(博士6年),在现任岗位从事教研工作不少于10年;或从事专职教研工作不少于25年。

  2.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与学生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家校共育效果突出,受到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并推广。教师积极开展家庭教育讲座,每学年至少讲授家长学校校级公开课1次,家访成效显著;校长(副校长)办好家长学校,协同育人效果显著,获得市以上表彰,本人每学期至少参加2次家校共育活动。

  (三)教学工作。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出色完成各项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在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1.教书育人尽职尽责,根据所教学科特点,系统地将思政教育融入学科教学全过程,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

  2.精通本学科各学段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评价优秀。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因材施教,是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教学工作,教学业绩突出,具有示范作用。

  校长具有扎实的教学功底,和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经验丰富,能深入教学一线指导教学,所管理的学校综合评价高,获得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好评。

  教研员善于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教研、科研与指导有独创之处,积极策划与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引领并推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对提高本学科教学质量做出显著成绩,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

  3.教师讲授过市以上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或每学年讲授县以上示范课、观摩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或开展学科专题讲座2次。教育教学理念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突出。

  校长每学年讲授师德师风、通识教育、教育教学改革等引领学校发展专题讲座3次。

  教研员每学年承担公开课或教师培训讲座2次,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学科教学质量位居前列。

  4.能够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少先队辅导员、团干部或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大规模学校(48个及以上教学班或紧密型多校区集团校)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较大学校(18—47个教学班)校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80节;规模少于18个教学班的学校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0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中小学思政课专职教师每年完成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4次,其中参加校外思政教育实践活动不少于2次。

  幼儿园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8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规模较大幼儿园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规模少于8个班的幼儿园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每学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4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80节,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

  教研员任现职以来,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在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培训活动中开设示范课或教学专题讲座等2次以上。同时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任现职以来,在基层学校从事教育教学不少于1年并达到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5.教师近5年来教育教学效果评估须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校长在单位职称评审小组的评议中,通过(同意)率须达到85%以上。教研员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任现职期间学科教学质量位居前列。

  (四)素质教育。全力落实发展素质教育,创新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劳动教育、校本课程和社团活动等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教研部门表彰并组织观摩学习。

  (五)教科研工作。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掌握教学改革发展的最新动态。在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产生良好效应。

  城市学校教师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能力,主持并完成省1项或市2项以上教科研项目。农村学校教师降低一个等次。

  城市学校校长(副校长)具有先进的学校管理和教育理念,主持完成省1项或市2项以上教科研项目。农村学校校长(副校长)降低一个等次。

  省教研员主持完成省以上课题2项;市教研员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参与完成省课题1项;县教研员须完成省教科研课题2项或主持完成市课题1项;乡教研员主持完成市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县教科研课题2项。

  (六)示范引领。教师在本专业享有较高知名度,参与市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3年以上,或主持市以上名师工作室3年以上,或受到市级综合表彰,或在优化教学设计、作业设计、质量评价命题等教育教学环节受到市教研部门表彰,是区域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校长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学校(或所管理的学校3个学科以上)在优化教学设计、作业设计、试卷命制等教育教学环节受到市教研部门表彰;或主持市名校长工作室3年以上;管理的学校受到市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表彰。书记所任职学校党建工作受到主管部门上级表彰。

  教研员经单位统一安排指导的3所基层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效果显著,受到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

  (七)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指导3名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均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或近5年来每年至少1次参加高级职称评审会,学术水平高,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履职尽责,表现优异。

  校长(副校长)扎实推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办学质量持续提高,队伍建设规范有序,教师积极拥护和配合,取得一定成效,获得市教育行政部门的肯定。或作为优质学校,积极帮扶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进行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有明显效果,有示范引领作用,且帮扶学校获得市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深入基层学校指导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1/3,所指导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升,获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好评。

  第十七条 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讲课答辩符合要求,教育教学工作业绩和教科研能力须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经评委会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一)教师

  1.在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符合(6)(7)任一项或(8)中任两项的,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市一等奖);或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2次;或主讲过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在全市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4次;或被省共青团、少工委特邀讲座2次以上均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省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或省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任届须满一个周期)并考核合格;或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并获省优秀班主任;或累计担任班主任15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担任市名师工作室主持人(任届须满一个周期)并考核合格或累计担任班主任20年,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5年以上,并荣获市先进班集体或市优秀班主任。

  (3)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农村学校教师主持完成并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4)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或教育部典型案例评选),获全国性奖励;或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劳动教育比赛,获省一等奖以上;学科竞赛类活动获得省一等奖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省二等奖以上或市一等奖以上。

  (5)育人成绩突出,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师德建设、思政教育、教育教学改革推广会上作经验介绍1次,获得好评。

  (6)获得国家、省部级综合表彰,省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省拔尖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特殊津贴专家,中原教学名师,及以上拔尖人才等称号。

  (7)获省特级教师,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8)获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市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市管优秀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综合表彰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农村学校教师降低一个等次。

  2.在开展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或主持完成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或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教师获市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

  (2)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3篇,阅读量达20万人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阅读量达10万次以上。

  (3)主持指导劳动教育,取得良好效果,受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2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获市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1次。

  (4)思政课专职教师主持开展思政实践活动,成效显著,受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教师获市表彰和组织观摩学习1次。

  (5)参编经国家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省教研部门以上组织编写的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

  (6)参加国家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工作1次以上,或省质量评价命题2次。农村学校教师参加省质量评价命题1次以上或市2次。

  (7)参与并完成(限前3名)全国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良好以上等级,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其中1篇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农村学校教师参与并完成省教科研课题1项,限前3名。

  (8)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或公办本科师范类院校学报(理论版)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农村学校教师发表1篇。

  (9)正式出版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农村学校教师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二)教育管理

  任现职以来,所管理的学校受到省委、省政府或部级综合表彰1次或省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表彰2次或市综合表彰2次。副校长任现职以来,配合校长积极工作,所在学校受到以上表彰,且所分管的工作受到省教育主管部门表彰1次或市表彰2次。同时:

  1.在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三,其中符合(5)或(6)的,可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讲授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农村学校获市一等奖);或主讲过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省基础教研部门在全省范围组织的教育教学专题讲座2次;或主讲过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基础教研部门在全市范围组织的学科专题讲座5次;或被省共青团、少工委特邀讲座3次以上均获得较好效果和较高评价。

  (2)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等方面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并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3)作为第一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加教育部公布的全国性竞赛或创新实践活动(或教育部典型案例评选中),获全国性奖励;或省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劳动教育比赛,获省一等奖以上;学科竞赛类活动获得省一等奖以上。农村学校获省二等奖以上。

  (4)积极开展办学机制、人事制度、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其经验成果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在省以上范围交流1次。农村学校在市以上范围交流1次。

  (5)获得国家、省部级综合表彰,省政府学术技术称号、省拔尖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特殊津贴专家,中原教学名师,及以上拔尖人才等称号。

  (6)获省特级教师,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7)获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市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市管优秀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2.在开展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任校长期间,学校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开展研究性学习,指导劳动教育,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开展学生社团活动等,取得良好效果,城市学校受到省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组织观摩学习1次;或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和组织观摩学习2次。农村学校1次。

  (2)主持或参与完成全国教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省教科研课题2项,并获良好以上等级,其中1项获一等奖,1篇课题研究成果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同时,对本市范围学校具有借鉴意义,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农村学校校长主持完成省1项,并获良好以上等次。

  (3)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或公办本科师范类院校学报上发表高水平、有远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农村学校校长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或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3篇,阅读量达30万人次以上。

  (4)正式出版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或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农村学校校长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5)参编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国家1次或省2次);或省教研部门以上组织编写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

  (6)参加国家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1次,或省常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以上。农村学校校长参加省1次或市2次。

  (三)教研员

  1.省教研员从教以来讲授过教育部相关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一等奖,且任现职以来参加过全国范围的学科专题讲座、学术发言1次;或任现职以来,在全国范围(含省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组织的省际间)的学科专题讲座、学术发言、示范课、观摩课2次,获得较好效果与较高评价。

  市、县教研员从教以来获得过省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或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全省范围的学科示范课、观摩课、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与较高评价。

  乡教研员获得市基础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一等奖;或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示范课、观摩课、学科专题讲座2次,获得较好效果与较高评价。

  2.在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或具备(3)(4)条件中任一项:

  (1)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获得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乡镇教研员主持完成并获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

  (2)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并取得突出成绩,省教研员在全国范围内,市县教研员在省以上范围内,其经验成果经教育主管部门推荐推广。

  (3)获得国家、省部级综合表彰,或省政府学术技术称号、省拔尖人才、省管优秀专家、省特殊津贴专家,或中原教学名师,及以上拔尖人才称号等。

  (4)获省特级教师,教师节期间获得省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称号,中原名师。或在教学研究、改革和实践中成绩突出,作为主要完成人(限前6名),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获市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等称号。

  (6)获市政府学术技术带头人、市拔尖人才、市管优秀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综合表彰。

  乡教研员应具备上述业绩中的一项。

  3.在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二(省教研员具备三项):

  (1)省教研员主持完成全国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或省教科规划重点或重大招标课题1项,并获良好以上等级,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其中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市、县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2项,其中1项获省一等奖,评委会专家评价高,具有较高的推广应用价值,其中1篇课题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国家级教育教学类期刊上;乡教研员主持并完成省本学科(领域)教科研课题1项,并获省二等奖,其研究成果论文发表在省教育教学类期刊上。

  (2)独自(或第一作者)撰写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上发表高水平、有创见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3篇发表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或人大复印中心全文转载)。乡教研员在省以上教育教学类CN学术期刊或公办本科师范类学校或综合类大学学报上发表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

  (3)独立(或第一作者)撰写在国内知名融媒体平台上发表教育教学类弘扬正能量文章3篇,阅读量达30万人次以上。乡教研员2篇。

  (4)正式出版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5)参编经国家、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教科书;或省教研员参加教科书出版单位、市县教研员参加过省教研部门组织编写3万字以上的教师指导用书。

  (6)省教研员参加国家常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或省4次;市县教研员参加过省常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2次或市4次。乡教研员参加市中小学常规教育教学质量评价命题工作2次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人员,除符合正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等次以上,近5年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三)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符合下列条件中两条,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正高级教师水平。

  1.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

  2.作为主持人,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为我省基础教育改革作出突出贡献。

  3.获得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个人或单位所获工作业绩中的表彰、奖励、课题等奖项类别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标准》中的学校和校长,均包含幼儿园园长和书记。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并公示的业绩,评委会应不予采用。

  第二十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年段和高年段或低、中、高三个年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一条 《标准》中“省级”指“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市级”指省辖市政府,“县级”指县(市、区)政府,均包含本级及以上;“省”“市”“县”之后没有“级”的均指行业主管部门“本级及以上”,“市”是指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和区)。学历、数量、等级所指的“以上”均含本数。2022年元月起,原省直管县(市)组织开展的相关业绩不再按省辖市序列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以下的学校。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其中乡村小规模学校(指不足100人的偏远乡村小学和教学点)须由当地县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出具学校名录和编制部门批复的在编在岗教师名单并公示。

  第二十三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提供的工作业绩应体现促进工作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对于个别地区和单位不讲究质量滥发证书的,经评委会集体讨论可不予采用。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近5年内有一次不定等次的,应顺延1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应重新从考核合格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线教师,申报中级、副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其素质教育和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一)长期在农村学校一线从事教育教学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教育教学一线的农村学校教师;以及连续在农村学校一线教学任教满30年且在职称评审中讲课答辩合格者。

  (二)担任班主任满15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满5年以上,现仍担任班主任工作的教师。

  (三)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满20年申报高级教师,现仍在特教岗位上教学的一线教师。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学校大龄教师,可不占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直接申报相应层次职称。

  (一)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参加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二)在农村学校累计从教20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参加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审。

  (三)在农村连续从教满30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学校教师,可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考核认定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各地应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完善农村学校大龄教师中小学一级教师考核认定办法,促进认定工作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

  (四)开辟绿色通道,鼓励支持优秀教育教学人才脱颖而出,任现职以来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时代楷模”称号的教师,可越级评聘高级教师;获得河南省特级教师、省级(含)以上优秀教师、中原名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师德标兵、河南省最美教师、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完成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中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

  其中,在全国有重要影响或作出突出贡献或卓越成绩的青年优秀人才,任现职以来获得国家级政府综合表彰、国家级学术技术称号、省B类及以上拔尖人才、中原教学名师、中原名师或获得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及以上奖励的,申报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适当放宽1-2年;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时,聘任年限可放宽1年。在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时,符合其他条件,其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方面,评委会可适当倾斜。

  第二十七条 有关申报事项。

  (一)教师资格证。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作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担任相应学段校长职务的须取得校长培训合格证。

  (二)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专业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不同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实事求是体现,在不同岗位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其中中学和城市小学教师的职称证书专业须与现岗位一致或相近。省教研员是指省直单位中按教研员身份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乡教研员是指乡(镇)中心校或农村学校中按教研员身份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历与申报专业。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包括后学历),达到相应聘任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除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6个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幼儿园、特殊学校和农村小学教师不受所学专业限制,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及以上学位在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不受专业限制)外,其他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农村中学教师申报特殊专业,其学历层次和聘任年限符合要求,但与所学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申报一级教师须农村学校任教累计15年或申报高级教师须农村学校任教累计20年,可不受专业限制正常申报。

  (四)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从事专业指职称证书专业,申报人员所从事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中学教师除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文理科之间、特殊专业之间、特殊专业与其他学科之间以及幼儿园、小学、中学之间等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应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幼儿园、特殊学校和农村小学教师及小规模乡村学校教师的所有专业可不作硬性要求。

  (五)城市学校校长(含书记)、副校长(指副职,含学校副书记)申报高级教师以上职称时,校长仅限申报“教育管理”专业;专职副校长(含副书记)仅限申报“教研员”专业;兼有教学任务的副校长(含副书记),可选择教师或教研员专业申报。担任学校(村小、教学点除外)和教研机构领导职务(包括校长、副书记、校级党组织正副职、教研机构正副职)申报高级以上职称时,须在职称申报系统中“担任行政职务”一栏如实填报,并经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并公示。凡未如实申报的,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其相应职称资格,并由评委会组建部门予以通报。

  (六)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或少先队)辅导员、共青团专职书记、年级组长、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负责人、德育专职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含持卫生执业资格证的校医)专职教师等,校领导(含书记)、校内基层支部书记、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团委书记、少先队工作负责人、思政课教研负责人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七)中小学校中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非正职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即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中注明担任职务和时间,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签字盖章确认。

  (八)专职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在各级教研室(或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馆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组织人事关系在学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长期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按教研员在原单位岗位结构比例内参加推荐、申报并公示。

  (九)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实验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实验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报物理、化学、生物和科学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条件。

  (十)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体卫艺教研事业单位中从事中小学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和劳动教育等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限申报体育、音乐、美术、心理健康和劳动教育等专业,单位类型填写为“其他教学机构”,申报评审条件按照相应层次教研员评价条件。

  (十一)政府举办的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教育机构,如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资质,具有规范的教学计划,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可按教师申报,否则须按教研员申报。

  (十二)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综合实践基地中或学校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含劳动教育)教学的专职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参照教师评价条件评审,在职称申报时在“现从事专业”栏填写“综合实践活动”,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评委会予以采用,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须与申报学科相关。

  (十三)按“教育管理”专业申报职称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其任教时优质课学科。按“少先队活动”专业申报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少先队活动”学科。

  (十四)农村学校教师身份申报者,须近3年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职称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应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第二十八条 表彰。主要是指规范组织的常规表彰,是各地以党委、政府名义对教育教学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重要贡献者授予的表彰或称号,并经评比达标部门批准或备案。各级行政部门或非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而未经评比达标部门批准或备案的表彰,或本《标准》未列入的表彰名称,评委会原则上不予认可。

  (一)政府综合表彰。是指以党委、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省、部级政府综合表彰包括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和教师节期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以及政府授予的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优秀专家、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特殊津贴人员等称号。

  (二)综合表彰。是指由政府授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综合性表彰以及教师节期间经政府或授权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三)单项表彰。是指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如县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名师、文明教师、教学标兵,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等;专职从事共青团、少先队工作人员获得的先进团委(团支部)、少先队、优秀团(队)辅导员、模范团(队)干;一线教师获得的优秀共产党员等。下一级综合表彰可参照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

  教师节期间以政府名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地方,再以人社、教育部门名义开展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按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对待。

  (四)单位表彰。校长评审条件中要求学校获得的综合性集体表彰有:党委政府命名的文明单位或文明校园以上称号、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综合性示范学校、教育工作先进单位、教育教学先进单位、文明标兵学校、示范性家长学校或卓越家长学校等,县及以下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命名的“文明学校”可视为综合性集体表彰。

  (五)其他表彰。评委会采用的主要有:班主任、班集体表彰是指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班主任、班集体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教学成果奖励是指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要求,规范评选的优秀教学成果;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可与同级表彰的优秀教师同等对待;团队辅导员、团支部、少先队表彰是指由共青团少先队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综合性表彰,单项或在某次活动中进行的表彰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各级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常规课为主(在某次活动中举办的优质课评委会不予采用),须附本人教案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及时间等。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要与申报专业一致。自2014年起,示范课、观摩课应以文件或简报等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凡没有以文件、简报等政务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的示范课、观摩课不予认可。

  (一)电教部门组织的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内容的优质课和实验装备部门组织的物理、化学、生物、科学4个学科实验内容的优质课予以认可。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应体现信息技术在学科教学中的应用,突出教学手段和教学方式的创新,实验优质课应以实验教学内容为主,突出实验设计和方法的创新。信息技术与课程融合优质课、实验优质课须同时提供相关光盘或U盘等影像资料。

  (二)特殊教育教研部门(含市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市特教中心及学校)组织的相应专业优质课予以认可。

  (三)其他。对于个别地方基础教研室没有开展的相关专业优质课,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经确认后,由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将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各地的学科优质课应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重复举办的,不应录入业绩库,评委会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三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教科研课题指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指导和研究的基础教研部门、教育科研部门规范组织鉴定的常规年度一般课题。课题一般应具有完整研究周期和档案,须附立项申请书及批准立项的通知书、开题报告、研究过程材料、中期报告、研究报告、结项(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完备的材料;教科研课题应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对于水平低下、高仿性课题评委会不予认可;教科研课题应有一定的研究周期,并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研究周期不满1年、没有投入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不予认可。

  第三十一条 论文。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试卷(题)及习题研究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正式出版的学术论著不含习题集、教辅资料等。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是指被北京大学、南京大学等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所收录;发表的论文应可通过中国知网、清华同方、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国内主流文献数据库检索到;出版论著的ISBN书号及核字号CIP能从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查询到。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三十二条 讲课答辩成绩。评委须对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成绩认真负责,合理运用讲课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价,确保评审质量,促进教育教学。

  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须参加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分及以上)、合格(60分及以上)、差(60分以下)”四档评议。其中,在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85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对于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合格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不含申报正高级教师)。

  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在讲课答辩最终成绩在9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者,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教育管理人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30%,教研员讲课答辩成绩须达80分以上,教师原则上不低于良好等次。

  讲课答辩获优秀等次人员,评委会在综合评价中可在某一项业绩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十三条 下列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应上传的有关材料,用人单位须逐项核实,逐项确认,严格把关,由单位负责人、职称工作推荐小组负责人和经办人共同出具签字盖章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公示,评委会可视其规范程度予以采用:

  (一)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正高级教师教育教学思想须以文字形式概括其主要观点,并说明在评审材料中的体现。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须提供学校教学年度计划中的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其中听课、评课须附近3年以来的记录等材料。

  (三)教师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本人教案等。教研员提供单位批准的工作计划。

  (四)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五)教学效果提供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其中教研员须提供所指导教师教学成绩的相关证明。

  (六)年度考核须提供近3年来《年度考核表》原件(破格人员按要求年限提供)。

  (七)教科研工作方面的教学心得、案例或教科研论文的良好评价须提供近3年来经单位组织鉴定的意见并附单位负责人签章。

  (八)能力经历中的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情况须提供校级以上相应证明材料。

  (九)示范引领。申报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应由单位出具师德师风表现的证明材料;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应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教研员指导学校方面应提供经所在单位批准的和被指导学校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及证书;正高级教师示范引领方面应提供其学科带头人、主持名师、名校长工作室、参与学科教研中心组工作以及能证明其在教育教学或学校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业内公认的等有关文件材料。

  (十)“支教”按国家和我省教育行政部门要求进行,须提供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十一)专题讲座须提供相关会议通知、讲稿、主办方邀请函及讲座有关现场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U盘等(参加会议做典型发言参照此规定提供材料)。

  (十二)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并在评审简表中注明表彰文件号、证书编号。

  (十三)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和学生社团有关表彰和观摩学习活动以各级教科研部门规范组织的为主,受到表彰的应提供有关表彰文件和证书,受到组织观摩学习的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同时,需提供以下过程性材料:

  1.综合实践活动和劳动教育。应提供学校综合实践活动、劳动教育的整体规划。研究性学习应提供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应提供反映活动主题、活动方案、活动小结等方面内容的过程性、常态化材料,应体现教师在活动中发挥的组织、引导、管理作用,同时提供学校或上级部门出具的活动认定意见。

  2.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应提供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并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并形成校本教材,提供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学生社团。学生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评比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的,要有活动计划、活动实施方案、活动评价意见、活动总结等;学生社团辅导教师须提供担任学生社团辅导教师的有关文件、个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等证明材料。

  素质教育和劳动教育等活动应明确一个部门规范组织评比,凡同质化的活动由多个部门开展,或者质量较差的,评委会不予采用。

  (十四)享受倾斜政策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农村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的工作履历以及申报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的校长、副校长、教研员的聘任年限和工作履历须经当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签字盖章。

  (十五)用人单位须对申报人的申报身份、工作经历、任职年限、担任班主任、中层以上干部等学生管理年限、教案、各类证件等严格把关,如实逐项填报,其中,申报人为单位行政正副领导的,须在《申报推荐承诺书》上,注明任职工作履历。最后经单位职称推荐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和成员签字确认后申报。

  (十六)其他按规定须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报推荐。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本着教师自愿、属地管理原则,由用人单位在核定的空岗数额内依程序自主开展单位职称推荐。

  (一)健全完善推荐办法。用人单位应以教育教学政策、规律、特点以及本《标准》为基本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导向,制定本单位职称推荐办法,有条件的市、县也可以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推荐办法。

  1.推荐办法应破除论资排辈现象,重点体现教师的师德师风、工作表现和贡献,结合单位组织的讲课、答辩、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情况,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考评;或采取科学规范的量化赋分办法,做出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

  2.推荐办法须经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集体研究程序审议通过,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省直单位的推荐办法由所在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实施。推荐办法相关事项未发生变化的,无须每年重复报备。

  3.用人单位制定的职称推荐办法应自觉接受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对于受到国家、省、市以上综合表彰的参评人员和市师德先进个人、市优秀班主任,在思政课活动受到市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专职教师,承担残障(含自闭症)学生随班就读3年(含)以上并获家长和班级师生广泛赞誉的教师,用人单位可优先推荐。

  (二)规范推荐程序。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用人单位推荐应符合下列程序:

  1.成立职称推荐工作委员会或其他形式的工作小组,其成员中一线教师应不少于二分之一。

  2.落实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的“五公开”制度。

  3.对申报人参评资格、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单位统一一次性公开展示并留档,公开展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展示的材料、证件等一律不得上报。

  4.应严格单位职称推荐办法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客观公正地评价,经集体研究后,择优推荐人选并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应在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等推荐程序中,采取具体措施,自觉接受本单位或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三)规范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实行逐级审核、分级负责,实行痕迹化管理,须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人对个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申报单位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工作业绩、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推荐程序负责。

  单位正副领导干部的工作履历和工作业绩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3.单位人事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职称管理部门要对申报人报送材料逐级进行审核,发现申报材料等问题,要一次性告知申报人。

  4.网上审核材料或接收纸质材料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具有网上审核权限的责任人应严守纪律,慎重保管登录密码。

  (四)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用人单位应允许其参加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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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河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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